(中国驰名商标网讯)1、聚焦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最高院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自2007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先后多次在无锡、福州、宜昌、河北香河、成都等地召开的知识产权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座谈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要求、思考语探讨。其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知名度范围、商标驰名的证据、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备案制度等进行论证,听取了各地法院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时的工作情况、经验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草稿,并向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地方法院和专家征求对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稿的修改意见。
点评:为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我国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之一,最高法研究和完善司法“认驰”,必将会更加有助于企业品牌的建立和保护。
2、“达能”与“娃哈哈”商标转让之争
针对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的低价并购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2007年4月11日,娃哈哈品牌的缔造者宗庆后对媒体说:“我这次是跟达能拼命了!”由此点燃了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战火。“达娃”的战火不仅在国内熊熊燃烧,还蔓延到国外。
这场战役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娃哈哈”的商标转让问题而展开。96年娃哈哈合资公司成立的时候,娃哈哈集团以“娃哈哈”商标作价入股,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可是由于当时国家对外资并购收紧,转让未成;后来签署了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简式使用合同;一是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在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一条有争议的条款:“不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商标给予其他使用。”双方又于2005年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号修改协定。在此协议中规定了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两条规定:“一是与合资公司签订有代工协议的娃哈哈公司;二是与合资公司非竞争行业的公司。”2006年年初,总数近40家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利润已达10.4亿元,对此达能认为,那些非合资公司的运营方式,违反了当初的“一号修改协议”,具体的是宗庆后把利润高的产品如营养快线、思慕C等由非合资公司生产,利润低的纯净水和果奶等由合资公司生产,独占了大量利润。于是达能要求,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娃哈哈近40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由此点燃了,“达娃”之战。
点评:“达能”与“娃哈哈”的事件,触动了中法两国的首脑,法国总统萨科齐在07年11月访华时,把“达娃”之争当作中法两国国事来商谈,由此可见兹事体大。编者认为此事件带给我们的不止是观看争斗时候的乐趣;更为重要的是其带给我们的在民族品牌的保护与遵守市场规则之间,我们应如何进行选择的思考。在整个全球化以及我国国力逐渐增强的背景之下,我国的民族企业正面临着树立民族品牌、走出国门的历史使命,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相当必要的。
从娃哈哈合资公司成立之初,达能就一直盯着“娃哈哈”商标,因为有了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以后,达能就相当于拥有了“娃哈哈”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其达能的产品就不需要再去努力的开拓市场,这样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占领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
3、康王驰名商标做假被撤
在2007年本刊所评定的“2006年中国驰名商标十大新闻”中,“康王”商标之争已夺“榜眼”。2007年,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和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王”商标之争与06年相比却有愈演愈烈之势。
滇虹药业对2006年安徽宣城中级法院认定的汕头康王3件驰名商标产生怀疑,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安徽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调查,安徽省高院发回宣城中院重审。2007年7月23日,宣城中院撤销了原判决,至此“汕头康王”被认定的3件驰名商标被正式撤销,成为我国首例被撤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然而更为戏剧性的事情还在后面。
2007年9月18日,北京高院判决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至此云南滇虹高价受让的第3类738354号“康王”商标因3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汕头康王成为国内日化类“康王”两文字商标的拥有者,“康王”商标之争暂时告一段落。滇虹药业表示不服该判决,将进一步申诉。
点评:粤滇之间的“康王”之争曲折离奇,是近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罕见的一场白刃战,每一役都引发了业界不小的震荡,宣城之诉讼使汕头康王成为了驰名商标,同样在安徽宣城其也成为我国首例被撤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到最后北京高院撤销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期间的惊心动魄,不亚于达能与娃哈哈的商标之争。其无疑也在拷打着,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
虽然“汕头康王”利用法院制造假案骗取的驰名商标,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和业界的不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现在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了建立和维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法律意识。有人却因此否定司法“认驰”制度,编者认为这是极其不理智与偏激的,我们不能因为个案而否定司法“认驰”制度的整体。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仅是国际的通行,而且我们也理应确保司法制度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屏障的地位。
4、“狗不理”,天津名商标与济南名小吃之争
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长期用“狗不理”的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将“狗不理”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经营场所的外部墙体和楼道、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志,构成了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虽然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是“狗不理”商标的权利人,但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为由,判决天丰园饭店不构成侵权。天津狗不理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名,并非是“狗不理”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但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天丰园饭店与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于是作出摘其牌匾,保留品名的判决。
点评:“狗不理”是我国闻名遐迩的老字号,济南天丰园饭店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在上世纪40年代就已经在济南就家喻户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在21世纪的今天两家老店却引起了“狗不理”商标与名称之别。
这一事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如何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如何协调平衡两种权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5、香港“荣华”月饼,第一个获内地司法认定“未注册中国驰名商标”的港澳台品牌
2006年中秋,内地市场出现发霉的“荣华月饼”,这些劣质产品包装标着“荣华”,而且还有香港荣华公司公司使用了几十年的“花好月圆”图案。2006年底,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广州某商家东莞分公司销售、中山某企业生产的“荣华月饼”侵犯了其“花好月圆”注册商标及“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同时将第三人苏某等告上法庭。2007年9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公司起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荣华”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多家生产、销售仿冒荣华月饼的商家和厂家被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10万元。至此,“荣华”商标成为第一个获内地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点评:香港“荣华”是港澳台品牌进入内地第一个获得司法认定的“未注册中国驰名商标”,它的维权成功,可被看作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保护案例;其将对港澳台等地区没有及时在内地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获得法律保护产生重要借鉴意义。
司法“认驰”制度的设计,使得像“荣华”这样一些未及时注册的港澳台品牌合法权利能够在内地得到迅速、及时地维护,这也必将进一步增强港澳台品牌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并增强了他们继续并加大在国内投资的信心。香港荣华公司在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常高兴看到法院能认定香港‘荣华’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使‘荣华’不仅是香港的品牌,更是国家的品牌。通过诉讼,感觉到国家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以及对守法经营企业的支持,增强了继续并加大在国内投资的信心。”
6、消费者诉‘白雪‘驰名商标不当宣传案件
郑州消费者杨庆伟以“虚假宣传”的名义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驰名商标不当宣传案。
2007年6月6日,杨庆伟在郑州“北京华联”购买了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雪”牌修正液后发现,其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还介绍该商标在2004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杨庆伟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在一个具体的商标纠纷案件中,该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在另一个商标纠纷案件中是否驰名还需要再次认定,而不是“一旦拥有,终身享用”,所以不应该作为一种荣誉来宣传,这样就会误导消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于是,杨庆伟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了“商标不当宣传”诉讼。9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诉讼。
点评: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驰名商标不当宣传案,其暴露了相关法律的“盲区”,也再次的显现出了现在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误读。无论是《商标法》还是部分省级法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都出台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就如何合理宣传、怎样才是“适度宣传”没有明确规定。国内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一些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出台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致使一些地方掀起了驰名商标“认定热”。
驰名商标是法律上的一种专业术语,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而不是一种荣誉,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它随着企业的经营情况而不断地变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宜做商业宣传,企业应该把精力放在质量和服务上。
7、“超级女声”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2007年7月初,从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传出消息,拥有着品牌总值超过1亿元的“超级女声”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认定。在国内,大型电视活动名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尚属首次。
随着05、06超女的走红,“超级女声”品牌在国内商标抢注之风也随之走红。以“超级女声”命名的商标或类似的商标几乎涵盖了45个类别,共近有400多个商标。一时间内市场上“超级女声”产品泛滥,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超级女声”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超级女声”商标通过司法程序驰名商标的成功认定,是“阻击”国内众多“超女”商标“抢注者”的一项有力措施,以往“超女”商标使用权被哄抢的情况将不会再上演,诸多发生在“超级女声”品牌上的侵权行为将会得到有效的遏止。
点评:随着超女选秀节目的走红,“超级女声”品牌也在国内掀起一股抢注风波,超女商标、域名等相关名称的抢注之风也愈演愈烈。“超级女声”、“超级女生”、“超女”、“SUPERGIRL”等多个商标被“职业抢注人”盯上,给真正的权利所有人造成了困扰。幸而“超级女声”品牌所有者——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已早在2003年时即对“超级女声”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已取得相关类别的注册证书。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自然人也可以申请,所以在社会上出现了专门的“职业注标人”。由于超级女声在国内、国外的影响力之大,出现商标抢注的情况却也就在情理之中。由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用,湖南娱乐频道通过司法程序对超级女声的驰名商标认定,使得这些“情理之中”及时、有效的控制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8、湖南长沙拟建‘驰名商标‘一条街
2007年11月3日至6日,在由中华商标协会、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07中国商标节”上。中国商标节组委会执行秘书长、长沙市工商局局长陈跃文介绍时候说,拟将芙蓉南路(北起芙蓉南路二环线立交桥,南至大托机场口)设立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条街,用于宣传长沙市的中国驰名、著名商标。截至目前,湖南省的中国驰名商标共有26个,其中长沙的中国驰名商标14件,分别为‘白沙‘、‘梦洁‘、‘火宫殿‘、‘三一重工‘、‘浏阳河‘、‘隆平高科‘、‘远大‘、‘加加‘、‘圣得西‘、‘忘不了‘等。
点评:中国驰名商标一条街的设立,目前在全国还属首例。建成后,将会使长沙城市形象以及长沙广告宣传形象得到极大的提升,还可以使社会各界加深对长沙市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识与了解。“驰名商标”一条街的建立,其独特的创意和想法扩大了品牌的保护和对于驰名品牌的宣传力度。对于全国范围来说,这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模范试点作用,相信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驰名商标一条街”会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开来,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推广。
9、沪苏“吴良材”字号与商标之争
2004年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发现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字号与自己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吴良材”相同。同年11月,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向苏州市工商局请求制止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撤销其企业名称,但是苏州市工商局始终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是在2007年6月,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吴良材”商标持有人上海三联集团先后向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泰州市、盐城市、常州市6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及其近15家加盟店告到了法院。
江苏无锡、苏州、泰州、南京、常州、盐城等地6家中级法院相继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已完成了上述案件的证据交换及庭审工作。6家法院中已有4家审理完毕,但至今未有一案宣判。为了防止不同的判决结果出现,6家法院已申请省高院统一协调定案。
点评:近年来,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和难点,也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吴良材”之争其实只是众多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的冰山一角,“张小泉”、“同仁堂”、“大光明”、“狗不理”这些耳熟能详的老字号都曾有过相似经历。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低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编者在这里期待着,有关国家机关能够尽早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调统一管理制度,使我们的权利不再“无家可归”。
10、“新华书店”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8月,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核了新华书店协会为认定驰名商标所准备的大量书面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正式批准认定“新华书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至此,新华书店这一金字招牌、重要的国有文化知名品牌已经在国内外受到全面保护。
伴随着“新华书店”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同时为进一步增加“新华书店”商标的保护力度,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新华书店”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隔一年,“新华书店”这一宝贵的财产终受法律的全方位保护。
点评:近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截至目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197件,其中有“清华大学”、“新华书店”、“复旦大学(复旦)”“英语周报”等一批公众耳熟能详的名称相继得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
新华书店作为国家重要文化宣传阵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窗口,自创建以来,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和重视。“新华书店”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现在已开始逐步重视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