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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昀律师事务所简述关联企业关系

时间:2013-03-07 13:33 资讯中国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投资 企业

北京德昀律师事务所简述关联企业关系,关联企业已经突破了传统上单一企业的范畴,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其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本文所讨论的关联企业,如无特别说明,只限于狭义的关联企业,围绕公司进行):

(一)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

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无需依赖于其他企业。而关联企业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独立企业是企业联合中的一分子,体现了企业之间的某种联系。当我们称某一企业为关联企业时,实际上是相对于另一关联企业或整个关联企业联合而言的。因此,关联企业的概念只有在表述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时才有意义。

(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联方式。

两个或多个企业既然相关联,则其间必有一定的方式联系着。这种联系方式体现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往往决定着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或对这种分配有重大影响。从各国立法例看,这种联系方式主要有:

1.资本联系方式。资本联系是关联企业中最重要的关联方式。主要体现为股权参与,在企业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子公司、控股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和环行持股公司。

2.合同联系方式。企业间通过合同建立起关联企业的一种方式。这在立法上仅见于德国。以企业合同方式组建的关联企业也是其立法的侧重点。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91条的规定,关联企业的合同纽带主要有以下六种:支配合同、盈余移转合同、盈余共享合同、部分盈余移转合同、营业租赁合同以及营业委托经营合同。

(三)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联关系。

相互关联的企业组合在一起,存在着特定的关联关系。这种特定的关联关系在关联企业中主要表现为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

1.控制关系

要确定公司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控制的含义,并确定控制的标准。因此控制定义中应当强调所拥有的股权或权益的比例,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比例来说明控制的程度更具操作性。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所界定的“控制”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2.重大影响关系

北京德昀律师事务所简述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但具有重大影响关系的,相互之间也形成关联企业。但何谓重大影响?这是一个既有事实判断又含价值判断的问题。一般而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一般认为,只要立法认为企业间的某种关系应当予以规制,而又不构成控制与从属关系,则可认定为属于重大影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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