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下午,潍坊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潍坊市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取得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暨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山东省较早拥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曾先后通过司法裁判认定“仙霞”、“景阳春”酒业、“孚日”家纺等11个商标为驰名商标。2009年,最高法院统一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管辖权划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潍坊市品牌战略的实施,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更加迫切的需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积极争取,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最高法院批准,再次取得审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权,成为全省继济南、青岛之后,具备审理该类案件管辖权的4个中级法院之一。
据介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法院指定的全省拥有“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2家中级法院之一。目前,潍坊中院受理的案件类型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外,已基本涵盖了所有知识产权领域,较好地满足了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2008年以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新华案、美晨案、苏荷案等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6件,审结1134件,结案率为99.8%,标的额1.05亿元。其中,所审理的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是国内第一起涉及企业简称法律保护问题的案件,引起新闻 媒体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审判50大典型案例。
会上,还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