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在国内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案,原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通乾商务策划运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该院宣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府井”历史文化积淀价值不能独自享有,“淄博王府井广场”获法律支持。
1994年12月,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王府井”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773302,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并于2001年度、2004年度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2年,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淄博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淄博市地名办申请批准房地产项目所在位置地名,被批准命名“淄博王府井广场”。通乾房地产公司将淄博王府井广场5条商业街上的商品房销售给业主后,由淄博通乾商务策划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5条街上的商铺系独立门户经营,店名、标示、装潢各不相同,并且各商铺均不以“王府井”为商业标示。
2008年,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注册的“王府井”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确认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通乾商务策划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王府井广场”的行为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该庭负责人介绍,判断淄博两公司使用“王府井广场”的行为是否对“王府井”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会导致公众引起混淆:通乾房地产公司申请命名“淄博王府井广场”并开发房地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也不会引起购买房地产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商系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通乾商务公司对外进行招租业务,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在淄博王府井广场从事经营的店铺,各自有其店名及招牌,各自独立经营,没有一家店铺使用“王府井”或者“淄博王府井广场”为商业标示,在淄博王府井广场从事经营活动,不会引起到此购物的消费者产生商业服务系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的误认。
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淄博两公司使用“王府井广场”的行为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同时“王府井”历史文化积淀价值,不能为原告所独自享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关于两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