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时间:2010-04-09 18:35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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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C/T 29117.14.1—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质量评定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以下简称仪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抽样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的质量抽查检验、监督管理、质量等级评定和新产品鉴定。
2 引用标准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3 技术要求
根据仪表的质量水平和使用价值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中各项指标的重要度分为关键项、重要项,一般项(见表1)。
表  1
关  键  项重  要  项一  般  项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基 本 误 差
耐  外  性温度影响
耐 振 动
转    矩
外    观耐温性
防  尘
防  水
3.1 单位及分度
仪表的速度单位以km/h表示,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0 km/h,里程的单位以km表示。
3.2 环境条件
标准环境参数见表2。
3.3 外观
仪表的外观要求见表3。
表 2
温  度相对湿度气  压
23±5℃45 %~75%86~106kPa

表  3
质量等级内  容  要  求
优等品1.仪表标度盘,表面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任何缺陷(包括气泡夹杂物、模糊点、划痕和折光)
2.其它部位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3.仪表标度盘上的数字、分度线、标识符必须齐全,字体应清晰、光整
4.仪表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5.仪表不工作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范围内
6.仪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数字显示窗口内;且最高字与最低字的高度差不得超过1/3字高
7.里程计数器中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的颜色应能明显辩别,出厂时累计里程不得超过10 km
一等品
合格品1.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2.仪表标度盘上的数字,分度线、标识符必须齐全,字体应清晰、光整
3.仪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4.仪表不工作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范围内
5.仪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数字显示窗口内
6.里程计数器中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出厂时累计里程不得超过10 km
3.4 性能
3.4.1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当速度平稳变化时,仪表指针的运动应平稳,不得有卡住现象。在恒定的角速度下,仪表指针在速度大于20km/h到上限值的80%范围内,其摆动量应在上限值的±1%,有任一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3.4.2 基本误差
仪表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所有测试点的基本误差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km/h
仪表指示速度基本误差
20±3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0~5
注:1.仪表在更高速度下的基本误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2.上限值的误差不考核;
3.若用户有特殊要求,基本误差可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查。
3.4.3 转矩
仪表机构动作的转矩不超过0.02N·m。
3.4.4 耐温性
仪表在最低温为-30℃,高温为70℃,进行耐温性试验后,漆层应牢固地附着于被覆盖物的表面,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4.1、3.4.2条的规定。
3.4.5 温度影响
仪表在按-20℃~55℃的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试验后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第3.4.1、3.4.2条的规定。
表 5
km/h
质量等级指示值的变化量(相对于被检点的百分数)
优等品8%
一等品、合格品10%
3.4.6 耐振动
仪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如表6、表7所示。
仪表经振动试验后,应符合表8和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
表6 定频振动试验参数
振动频率(Hz)加速度(m/s2)试验时间(h)方  向
33504上  下
292左  右
前  后
表7 扫频振动试验参数
扫频范围(Hz)频段(Hz)位移幅值(mm)加速度(m/s2)周期(min)次数
17~20017~600.35-1516
60~200-50
表  8
质量分等指示值的变化量(km/h)(相对于上限值的百分数)检查零部件
优等品4%不允许有松动和损坏
一等品4.5%允许有可修复的松动,但不得有不可修复的松动和损坏
合格品5%
3.4.7 耐久性
仪表应能经受表9所规定的行驶里程的速度交变循环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指示值的变化量不超过上限值的5%,里程计数器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   9
质量等级轻便摩托车仪表摩托车仪表
优等品3000035000
一等品2500030000
合格品2000025000
3.4.8 防尘
仪表防尘试验后,应能正常读数,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4.2、3.4.4条规定。
3.4.9 防水
仪表经防水试验后,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  10
质量等级内  容  要  求
优等品①计数器不得出现跳字或发卡现象。各表之间里程累计相差不得超过1000km(当试验进行至20000km时)
②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数字显示窗口内,且最高字与最低字的高度差不得超过1/3字高
一等品、合格品①计数器不得出现跳字或发卡现象。各表之间里程累什相差不得超过2000 km(当试验进行至20000km时)
②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数字显示窗口内
表  11
质量等级内  容  要  求
优等品玻璃内表面不碍有残留水珠和雾气,井应符合本标准第3.4.1、3.4.2条规定
一等品、合格品应能正常读数,玻璃内表面不得有残留水珠,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4.1、3.4.2条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300l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m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
4.2 性能试验
4.2.1 试验条件
4.2.1.1 仪表指示值检验时,应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4.2.1.2 仪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
4.2.1.3 试验时,仪表与驱动装置的连接应是刚性的,也可用长度不大于500 mm的软轴进行连接,但应排除软轴所产生的影响。
4.2.1.4 试验用转速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表的精度不得低于0.5级。
4.2.1.5 试验室用温度计的精度不得低于±1℃。
4.2.2 基本误差试验
试验是用被测仪表与转速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表比较的方法,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在表4规定的各测试点上进行的。
4.2.3 耐温性试验
4.2.3.1 按本标准第3.4.1、3.4.2条规定检验合格的仪表直接放入温度为-30±3℃的低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1h;将仪表放入温度为70±2℃的高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
在放入仪表后的12min内,保温箱应恢复到仪表放入前已调准的温度。
试验后,仪表应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下放置不少于4h,再进行下列项目检测:
a)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b)用栅格法检验漆层的附着力。即用双面刀片纵横各划4道,每道间距为1mm,形成九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漆层不得有起层现象。
4.2.4 温度影响试验
本试验仅在指示值为上限值60%处进行。
4.2.4.1 高温影响
按照本标准第3.4.1、3.4.2条规定检验合格的仪表放入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55±2℃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若条件不具备,可将仪表取出箱外迅速测试,由此得出高温与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4.2.4.2 低温影响
按本标准第3.4.1、3.4.2条规定检验合格的仪表放入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20±3℃,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若条件不具备,可将仪表取出箱外迅速测试),由此得出低温与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4.2.5 耐振动试验
将仪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试验时,仪表的指示值在上限值80%处进行。
4.2.5.1 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得超过25%。
4.2.5.2 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Hz时,为±1Hz;大于50Hz,为其频度的±2%。
4.2.5.3 仪表先做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验。
4.2.5.4 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在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4.2.6 耐久性试验
将试验的仪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在同一时间,相同的条件下,仪表承受每分钟不少于:次的交变速度循环,每次循环使仪表的指示速度由标度尺上限值的50%上升至80%,再回到上限值的50%。本试验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测。
a)试验过程中检查里程计数器有无发卡现象。
b)当试验进行至20000km时,检查各表里程计数器,相互之间里程累计相差不得超过2000km(即跳字造成的误差)。
c)试验进行到各等级规定的里程计数后,均应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4.2.7 防尘、防水试验
仪表的防尘、防水试验按GB  4942.2中IP5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1 仪表经防尘试验后应进行下列项目检测:
a)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能否读出仪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标值、里程累计窗口内的所有数字以及仪表盘上的各种标识符号。
b)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4.2.7.2 仪表经防水试验后应进行下列项目检测:
a)用视觉检查法检查:①能否读出仪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示值、里程累计窗口内的所有数字,以及仪表盘上的各种标识符号;②玻璃内表面有无残留水珠或雾气。
b)按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
5 抽样评定方法
5.1 抽样方法
检测产品应从用户或生产厂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也可在生产线上抽取经检验合格的成品,抽取的样品数不得少于9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取样品数的30倍。
5.2 评定办法
5.2.1 将抽取的9只样品等分为三组,每组检测顺序见表12。
表  12
样品数量检测次序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31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2基本误差
3耐温性转矩耐久性
4防  尘温度影响 
5防  水防振动
5.2.2 仪表每项指标考核应按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的顺序依次进行。试验后按技术要求进行等级判定。
5.2.3 项目评定时,应以每组3个样品中的最低检测结果。
5.2.4 产品等级评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a)优等品的所有指标必须符合优等品质量等级规定;
b)一等品、合格品的关键项指标必须符合质量等级规定;
c)一等品允许在重要项或一般项中有一项指标降低一个等级,但若某项指标的合格品与一等品的等级要求相同时,不允许降低等级,其余指标应符合质量等级规定;
d)合格品允许在一般项中有二项指标降低一个等级。其余指标应符合质量等级规定;
e)若产品低于合格品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品。
注:当仪表处于组合表中时,应以组合表中所含单表的最低等级进行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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