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的核心,是智力活动成果的创新与利用。对于这样一种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义务。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第一次见诸我国媒体是1973年。当时贸促会会长任建新先生率团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新华社发回来的报道中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从学理上讲知识产权的说法不太准确,因为它的英文意思是智力劳动、智力创造,以及由此而享有某种财产权利。还有人称为“智慧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已经沿用多年,就约定俗成,继续用它。
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是作品、技术方案、商标,也可以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等。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了八项。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文件,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的保护也非常重要,比如说新疆葡萄干、宁夏枸杞、景德镇瓷器等等,它总是与一些特定地理范围之内的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密切相关。此外,还有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即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这两份国际性文件对于知识产权的列举尽管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类就是版权,第二类是专利权,第三类是商标权,第四类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与上述四种主要的权利相关,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与创新密切相关,只有创新才会有知识产权。但反过来说,有创新则不一定有知识产权。最近几年我经常讲的一句话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是海洋,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其中的几座孤岛。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有很多人在创新,也有很多的创新成果,但是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个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是什么?至少在我看来是鼓励机制说。它不是天赋权利。不是说有创作就一定有权利,有创新就一定有权利。比如,两家企业、三家企业或者更多的企业,做出一个相同的技术发明,都去申请专利权,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其他人不仅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且在使用自己研发出来的技术时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当中不存在公平正义之说。国家为了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为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去选择某些智力创新活动成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一定的权利,并且加以保护。这是国家运用的一种鼓励机制。
知识产权法具有两个特点: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与社会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比如说专利法是保护技术发明的,而每一次技术发展和突破都会对专利法要不要保护带来挑战。可以说,技术的每一次新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再去作出相应的应战,法律制度也由此而不断向前发展。再如,大家经常说侵权行为不断更新,包括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不断更新。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相应的司法,就应当作出应战,给出一个答案。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智力创新成果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的核心,是智力活动成果的创新与利用。对于这样一种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义务。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但是知识经济不等于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依据一个美国的例子来说明。美国有一个版权产业的概念,具体是指与版权保护相关的产业,如图书出版,报刊杂志,录音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实用艺术品等等。1996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出口第一次超过汽车业、农业、飞机制造业,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部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版权产业所创造的价值,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到5%左右。这是版权方面的数字,至于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所创造的价值,一般认为要远远大于版权所创造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与国际贸易关系密切相关。根据相关的数据,美国90%以上的进出口贸易都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什么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协议当中,并且通过贸易制裁来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这是它们的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