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露露股份取得“露露”商标独家使用权
●露露集团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新闻网3月15日承德电(河北日报记者李建成通讯员高冠军、吴连才)今天从承德市工商局获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与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长达3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3月7日,露露集团经承德市工商局正式核准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同时,该集团已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集团”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
鱼目混珠,消费者难辨真假“露露”
“这两厢杏仁露包装的太像了”,3月15日,家住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静雅山庄小区的李大伟指着春节前买的两厢几乎一样的杏仁露感慨道,作为一个承德本地人,一不小心也被“山寨露露”忽悠了一把。
两箱杏仁露包装在整体构图、色调上基本一样,仔细查看才能发现:真露露上印的形象代言人是许晴,而“山寨露露”上印的是位不知名美女。杏仁露罐体也很相似,只是真露露上印着“露露股份”,“山寨露露”上印着“露露集团”。
“‘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不是一家企业吗?”,李大伟充满疑惑。事实上,2006年6月,露露集团进行国有股权改革,已将露露股份全部转让给浙江万向集团等3家公司。这是两家完全不同的企业,但由于露露集团一直没有更名,造成了众多消费者的误解。
据承德市工商局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12月,露露集团仍在授权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泉饮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食品、饮料类商品上使用“露露集团”的标识。对于这些授权企业,露露集团在产品质量、包装、装潢等方面没有切实的监督管理措施。有的企业还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
“这对‘露露’品牌是巨大伤害”,露露股份负责人表示,露露集团将商标授权给众多产品质量低劣的村镇企业使用后,对“露露”品牌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2010年12月23日,露露股份向承德市工商局投诉,请求承德市工商局依法撤销露露集团的企业名称登记,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对使用标志的企业及擅自授权的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露露”品牌形象。
协议自相矛盾,引发双方纠纷
2006年11月1日,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将包括“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以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同日,露露集团承诺:在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所涉及的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2006年12月10日,露露集团再次承诺:在“露露”商标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将办理更名手续。2007年1月26日,该协议开始执行。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全部完成。按照协议,露露集团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但该集团一直没有提交申请。
纠纷源自另两份协议。2007年9月10日,当时兼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的王某代表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还签有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已在承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这份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作为“露露”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意将露露集团标识在有效期内给予露露集团在中国独家许可权,许可时间10年。另一份《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根据需要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
“很显然,不同协议中的条款发生了矛盾”,承德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
政府调解,“露露”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我们认为,露露集团授权他人使用“露露集团”标识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份协议无关”。承德市工商局研究后认定,在上述两份协议中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标识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
该局据此于2010年12月29日,向露露集团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书》,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