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网讯)多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的被告人岑益能,经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1日,该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岑益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2010年8月16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对慈溪市逍林镇宇翔路183号三楼及振兴村周铁平家一楼大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印有“SYSTIMAX”、“AMP”等商标标识的网络模块、配线架、面板等产品。该批产品系个体工商户岑益能应网上客户定制而组织生产加工,其本人不具有商标所有人的相应授权。经估价,产品总价值人民币42659元。
同年12月13日,岑益能向慈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该市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今年1月10日,慈溪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慈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岑益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发现,2006年至2009年间,岑益能曾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三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该院认为岑益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有关精神,决定逮捕岑益能。2月24日,岑益能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岑益能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