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从承德市工商局获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长达3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3月7日,露露集团经承德市工商局正式核准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同时,该集团已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集团”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
“露露”被山寨,消费者难辨真假
“这两箱杏仁露的包装太像了,难辨真伪”。承德市民李大伟指着两箱包装几乎一样的杏仁露感慨道。
两箱杏仁露的包装在整体构图、色调上乍看基本一样,仔细查看才能发现差别:真“露露”上印的形象代言人是许晴,而山寨“露露”上印的是位不知名的美女;罐体也很相似,只是真“露露”上印着“露露股份”标识,山寨“露露”上却印着“露露集团”标识。
“‘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不是一家企业吗?”许多消费者都有此疑问。事实上,早在2006年6月露露集团进行国有股权改革时,已将露露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浙江万向集团等3家公司。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是两家完全不同的企业,但由于露露集团一直没有更名,造成了众多消费者的误解。 据承德市工商局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12月,露露集团仍在授权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泉饮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食品、饮料类商品上使用“露露集团”的标识。对于这些授权企业,露露集团在产品质量、包装、装潢等方面没有切实的监督管理措施。有的企业还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
“这对‘露露’品牌是个巨大伤害”。露露股份负责人表示,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商标授权给众多产品质量低劣的村镇企业使用后,对“露露”品牌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据此,2010年12月23日,露露股份向承德市工商局投诉。
前后签订的协议自相矛盾,引发双方纠纷
承德市工商局随即展开的调查显示,2006年11月1日,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露露集团将包括127件“露露”商标、73项专利以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全部转让给了露露股份。同日,露露集团承诺,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所涉及的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名称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
同年12月10日,露露集团再次承诺,在“露露”商标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将办理更名手续。
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全部完成。按照协议,露露集团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但露露集团一直没有提交申请。
纠纷源自另外两份协议。2007年9月10日,当时兼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两家企业董事长的王某,代表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还签有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这份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作为“露露”商标的所有权人,允许露露集团使用“露露集团”标识,许可时间为10年。同时,在另一份《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集团”作为企业字号。“很显然,前后的协议条款发生了矛盾”,承德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
政府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露露集团更名
“必须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承德市工商局研究后认定,不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是否合法,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标识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其他企业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
据此,该局于去年12月29日向露露集团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书》,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识。
为尽快解决纠纷,今年1月,承德市政府将有关部门及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的高层领导召集到一起进行协调,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最终达成一致,并明确三点意见:一是露露集团立即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集团”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二是“露露集团”这一企业名称立即更名,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三是原露露集团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抓紧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