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
北京楚星美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故宫博物院(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楚星美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36期《商标公告》第3325543号“紫禁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北京楚星美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异议人成立于1925年10月10日,是在明清皇宫及其收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明清宫廷历史、宫殿建筑和宫廷收藏的文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国家级博物馆。故宫是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最完整的砖木结构宫廷建筑群。故宫每年吸引着六、七百万中外游客,许多外国国家元首及贵宾都将故宫列为必访之地。故宫于1961年3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异议人于1997年7、8月间和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陆续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故宫”、“紫禁城”服务商标,包括第35类、第36类、第39-42类。近年来,该两商标已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国内外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知名度。异议人简称故宫,亦称紫禁城。异议人认为,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异议人认为其注册的“故宫”、“紫禁城”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异议人请求认定使用于观光旅游等服务项目上的“故宫”、“紫禁城”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紫禁城”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商标注册已与异议人拥有的“紫禁城”驰名商标合法权利相冲突,其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早已使用并有广泛影响的驰名商标,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
被异议人商标的创作是其独立进行的,绝无复制、摹仿或翻译异议人商标的嫌疑,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外观上具有显著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具显著特征,并未与异议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不会误导公众,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商标虽然是我国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但还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专用权仅及于已注册的类别,不得对抗被异议人的申报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61760号“紫禁城FORBIDDENCITYPALACEMUSEU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等。该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39类、第40类亦获得注册。“故宫”、“紫禁城”为故宫博物院所独有。在明清时期,现在故宫博物院所在地作为明清两朝皇宫,被称之为紫禁城。清朝被推翻后,这里又被称为故宫,意为旧朝的皇宫。1925年10月10日在明、清两朝皇宫及其历代艺术收藏基础上建立了故宫博物院,又简称故宫。在人们心目中,故宫、紫禁城、故宫博物院既是观光旅游的著名景点,又是国家级最知名的博物馆。异议人自1997年注册“故宫PALACEMUSEUM及图”、“紫禁城FORBIDDENCITYPALACEMUSEUM及图”商标以来,一直长期、未间断使用该两商标。该院为观光旅游者提供各种便利服务措施,如免费发送故宫导游图、提供讲解、免费存包、随团摄影、自助银行、广播导引、开设观众咨询中心等,该院工作人员为游人提供文明服务,为游人创造优美的参观整体环境。中央级、北京市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媒体经常以新闻播报、专栏、专刊、专版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故宫、紫禁城、故宫博物院。异议人组织故宫、紫禁城文物在国内外博物馆展览。异议人还推出大型系列专题片《故宫》,重编大型电影记录片《紫禁城》。近几年来故宫、紫禁城的游人年平均为750多万,2005年达到850万,2005年门票收入为4.01亿元,其他收入3218万元。作为中国最大的博物馆兼旅游景点--故宫、紫禁城,无论观众人数,还是经营收入,都在全国同类单位同行业中名列第一。故宫于1961年3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故宫、紫禁城还多次获得北京市旅游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单位、先进集体、“最佳安全旅游区”等称号。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异议人的“紫禁城FORBIDDENCITYPALACEMUSEUM及图”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的“紫禁城FORBIDDENCITYPALACEMUSEUM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紫禁城”与异议人商标的汉字部分“紫禁城”相同,鉴于异议人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紫禁城”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和复制。同时鉴于异议人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及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钟表修理”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325543号“紫禁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