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杨民三(知)初字第27号
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原名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系“太太乐”(注册证号1506180)、“卡通鸡”(注册证号1346413)商标的使用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凭借自身长期的努力发展,已成为中国调味食品行业的领先者。2001年“太太乐”商标被上海市工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9年4月19日使用在“鸡精(调味品)”上的“太太乐”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9月初,被告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印制“太太乐”注册商标标识(包括纸箱)。同年9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在被告生产现场查获“太太乐”注册商标标识(包括纸箱)1,000件,印刷模版一套共16小块。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3、被告在《新闻晨报》上登报消除影响。
被告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日赔偿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被告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3月1日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养浩
审 判 员 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旭静
书 记 员 孙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