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一个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时间:2010-03-22 20:50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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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第一个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程桂华

          原告广东中域电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域电讯)起诉被告深圳市宇浩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于浩森实业)商标侵权一案。经广东中院开庭审理,查明后,判决认定广东中域电讯公司为驰名商标,同时,判决深圳市于浩森实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分别作了如下的陈述:

       原告广东中域电讯公司陈述,我公司主要经营手机销售,经过多年经营,“中域ZHONGYU及图”商标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晓,成为全国最大的手机销售商。2005年10月,我公司发现被告深圳宇浩森公司通过互联网、《东莞日报》等传媒对外发布广告,以批发方式向社会供应“中域”牌手机玩具,玩具手机在显眼处印有或贴有“中域ZHONGYU”及图商标,与我公司商标近似。要求法院认定我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深圳于浩森实业公司陈述,我公司生产玩具用品,与原告经营手机是不同的类别,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查明,并集合事实与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近年的经营状况持续高速增长,市场竞争力较强,在众多媒体上对“中域ZHONGYU及图”的商标宣传投入巨大,综合多种情况,认定原告的“中域ZHONGYU 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对其进行跨类保护,被告虽然生产玩具,与原告销售手机不同类别,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局限于同一种类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故被告同样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4万元责任。

    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这个问题,像被告深圳宇浩森实业公司一样的企业是乎接受不了,而我们如何来看法院的作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问题,采取的是积极审慎的态度,按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进行认定。所谓“被动保护”是指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若不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作出认定,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

   “个案认定”是指法院在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将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对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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