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图形商标遭到侵权的内幕
程桂华
(本网法律顾问指出:商标权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欺骗公众,则应当予以准许。
本案中,如果被告只是用常规的文字表达“FOR CATERPILLAR ”(中文可翻译为“适用于卡特彼勒的产品”),而且该表述也不是明显突出,且自己的商标也非常明确可见,不会造成消费者误会,任何人均不得假借“合理使用”之名,违反商业诚实惯例,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
卡特彼勒公司是一家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著名企业,其产品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2008年海关查处瑞安长生公司申报出口到叙利亚的滤清器上使用了“FOR 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图形标识,价值4166美元。
卡特彼勒公司以自己的“C”图形商标被人擅自生产和销售为由,而将这家滤清器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查明: 1、“FOR CATERPILLAR”在该滤清器产品显著位置以深黑色加粗黑体字呈现,其中的“FOR”在英文中有“为了”、“对于”、“因为”、“作为”等多种含义;2、上述文字紧靠在“C”图形标识之下,而该“C”图形标识系卡特彼勒公司的注册商标;3、该滤清器产品上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揭,且字体很小;4、上述镭射标签上的叙利亚公司简称标记非常隐蔽,几乎难以辨认;5、滤清器产品上并无其他表示商品来源的标记;6、此滤清器与卡特彼勒的滤清器产品外观相同、颜色相近。
被告瑞安长生公司在其生产的滤清器显著位置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同时又未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述产品来源,而且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以较为方便地揭去,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产品的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且不排除被告对此效果的主观故意。因此,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CATERPILL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而本案所涉滤清器作为发动机的零部件与发动机属于类似商品。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属于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相似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鉴于该批滤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润无从产生,也未对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因此经济损失的后果尚未发生,故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翻译费等。
据此,法院作出被告瑞安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卡特彼勒公司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本网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