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之韵”胜诉“法国弓箭”

时间:2011-04-08 09:59 浙中新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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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网讯)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胜诉的终审判决书的那一刻,义乌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厂长朱利彬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昨天告诉记者:“如果仍用老技术制造产品,与法国企业打的这场官司终审极有可能败诉。那就意味着工厂要支付21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

老对手发难:

“法国弓箭”

起诉专利侵权

2009年3月18日,“兰之韵”销售给深圳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批厨房用玻璃杯在申报出口时,被宁波海关查扣,理由是涉嫌侵犯法国弓箭玻璃器皿国际实业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接到海关方面的通知,朱利彬第一个反应就是“老对手又来发难了”。原来,早在2007年7月,“兰之韵”出口的同类产品曾因涉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法国弓箭”告上法庭,最后被判决赔偿对方7.5万元。“法国弓箭”是全球玻璃制品的龙头企业。

不出朱利彬所料,没多久,“法国弓箭”就把“兰之韵”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兰之韵”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10万元赔偿金。2010年4月21日,法院认定“兰之韵”存在外观专利侵权行为,判决赔偿数额3万元。

事实上,“兰之韵”所生产玻璃杯中,有7款图案与“法国弓箭”的外观专利类似,如果接受这个判决,另外6款产品同样会被“法国弓箭”以外观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兰之韵”将面临共计21万元的赔偿额。

新技术印证:

打赢跨国侵权官司

“这一次打官司不同于2007年,因为工厂已改进生产工艺,理应不存在侵权嫌疑。”朱利彬的自信在于,“法国弓箭”在中国申请的是一种名为“餐具用贴纸”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兰之韵”现在生产的玻璃杯虽然表面图案类似,但采用了叠加印刷技术完成图案上色,没有使用餐具用贴纸。

2010年4月30日,“兰之韵”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二审中,“兰之韵”提供了一张玻璃杯图案印刷技术光盘和三张印刷底片,以证明产品上的图案系油墨印刷形成,并非使用了贴纸。

今年1月7日,省高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赴“兰之韵”生产现场进行核实后,“法国弓箭”不得不承认“兰之韵”没有外观专利侵权的事实。上周,法院终审时据此认定,“兰之韵”采用叠加印刷技术印刷图案,并非使用贴纸一次性形成,因而判决“兰之韵”胜诉,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法国弓箭”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观点:

是否涉嫌专利侵权

须谨慎积极应对

“兰之韵”商标专利法律顾问徐杰作为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一、二审法庭审理。

徐杰介绍,随着“义乌制造”融入国际市场的步伐加快,类似的专利侵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跨国侵权诉讼基本上是国外企业起诉中国制造商,令包括义乌在内的中国企业主非常被动。而且,有些案件尽管国外企业提出的诉讼未必在理,但国内企业考虑到打官司不光彩,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主动提出庭外赔偿和解的也不少。

据业内统计,目前与本省民企产生纠纷的国际知名公司,基本上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居多。

“一方面有本地民企不够重视专利保护的原因,另一方面与部分当事人不敢坦诚应诉也有关系。”徐杰认为,“义乌制造”在质量、技术和品牌建设等方面都有长足进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后,遭遇涉外专利纠纷的概率也在增加。对此,企业主应谨慎应对此类纠纷,只要企业自身行为合法,根本不用惧怕涉外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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