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将主管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卷入行政官司。因对两份裁定均有不同意见,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市一中院提起4起行政诉讼。昨天,法院已受理此4案。 长安公司拥有微型轿车和客货轿车及配件的“奥拓”商标。江南公司则于2004年10月18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长安公司的两个“奥拓”商标。理由是“奥拓”汽车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在“八五”期间引进的重点项目,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4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统一使用“CHANGAN”主商标,车的左后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 江南公司称,本公司自1993年起就使用“奥拓”商标,而长安机器制造厂于1994年才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后转让给长安公司。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 商评委的裁定维持了长安公司的两个“奥拓”商标。指出长安公司虽先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但鉴于“奥拓”一词的历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奥拓”商标专用权后,都不应排斥他人使用。 但裁定却招来了两家公司的共同不满,而且双双诉至法院。江南公司认为商评委回避了问题的关键,其认为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等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