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有限公司在不久前刚刚赢得“蓝色小药丸”立体商标,而今天他们却在“伟哥”中文商标的争夺中失败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辉瑞公司全部共七项诉讼请求。 辉瑞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枸橼酸西地那非”(英文商标VIAGRA)由其研制问世,媒体在中国于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伟哥”一词特别指向辉瑞公司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VIAGRA”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产品销量的增加,“伟哥”商标已成为该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的抢先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该公司将“伟哥”商标许可给江苏联环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并通过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名为“伟哥”的药品,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据此,辉瑞公司向法院提出七项诉讼请求:1、认定“伟哥”为原告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2、新概念公司和联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辉瑞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伟哥”商标药品的行为;3、联环公司和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和使用“伟哥”商标,并销毁全部“伟哥”商标标识、有关的包装、广告和促销材料以及用于印刷“伟哥”商标标识等的模具和工具;4、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对“伟哥”商标进行许可和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5、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6、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7、三被告采取发布经原告同意、澄清事实的公告等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并在《中国医药报》、《法制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辉瑞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媒体报道并非该公司对“伟哥”商标的宣传,不足以证明“伟哥”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仅凭媒体对辉瑞公司的“伟哥”药效、销售情况、副作用等情况的介绍,不能证明“伟哥”在中国已有较高声誉。辉瑞公司从未实际使用“伟哥”商标,也未能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也不能提供“伟哥”驰名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伟哥”是辉瑞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 此外,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6月即提出“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该商标被初审公告。联环公司经该“伟哥”商标的合法受让人威尔曼新药公司许可使用“伟哥”商标,新概念公司销售联环公司经合法授权销售“伟哥”商标的商品,三公司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未违反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驳回了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