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戴培钧和飞利浦的第二次直接交锋。作为一家生产节能灯的中国民企老板,戴培钧时隔4年之后,再次将这家跨国公司告上法庭——诉对方侵害专利权。 经《财经时报》独家调查获知,这场官司的背后,是跨国公司恶意侵权和民企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两种观点的辩论。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飞利浦败诉,并赔偿专利权人戴培钧50万元人民币。如今,控辩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 戴培钧的代理律师李云德告诉《财经时报》:“赔偿金额不是主要的,我们上诉主要是要求飞利浦道歉。” 侵权疑云 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士)董事长戴培钧是个喜欢动脑筋的人,他告诉《财经时报》,如今他个人有35个有效专利,全部使用在上海德士的节能灯产品上。 这次涉案的专利,是2003年初获得的名为“电子节能灯灯泡”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16788.2)。去年,戴培钧发现飞利浦销售的四个型号的节能灯外观,跟他的外观专利相同,且其上标注为专利产品,专利号为ZL033630119,遂将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调查发现,后者的专利申请日较晚,申请人为杭州飞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飞华)。这家公司是飞利浦位于中国的最重要的代工厂之一。 庭审期间,双方主要围绕戴培钧的专利是否有效进行辩论。飞利浦的知识产权代理人郁玉成认为,该专利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十年前飞利浦白炽灯即使用过类似外观设计。他还认为,戴培钧的外观专利,是在既有的白炽灯外观上,套上一个用来包住节能灯镇流器的塑料套,这属于实用功能方面的设计,不应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但是,杭州飞华也以与戴培钧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这成为原告方的一个有利武器:如果飞利浦认为戴培钧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为何其代工厂还要去申请专利呢?在此问题上,《财经时报》采访到的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IP&S)有关人士,并未给予正面回答。 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是飞利浦的业务部门之一,在全球范围内承担飞利浦公司在知识产权和标准领域的全部工作。该部门与飞利浦多种产品外观专利息息相关,北京一中院一审裁决飞利浦侵权成立,也有很大原因基于这点。 两次交锋 戴培钧对《财经时报》透露,在三年前,飞利浦的另一个主要合作伙伴——中设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设),曾找到他本人,要求获得本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但由于协议价格很低,而且对方要求协议上不出现“飞利浦”字样,戴培钧拒绝了。 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人士对此回应:“代工厂的运作是完全独立的。是否同戴培均接触过,那是代工厂的自由。” 实际上,此前的2002年,戴培钧就曾因与飞利浦的专利权纠纷而对簿公堂。当时戴培钧诉飞利浦产品侵犯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该案后以双方和解告终,戴培钧撤诉并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赔偿,飞利浦也撤销了对戴培钧专利无效的申请。 提及此次和解,戴培钧对《财经时报》说:“对方承认错了就可以了,我也没想靠这个发财。” 《财经时报》调查时获知,此次飞利浦也曾试图以和解结案。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等方面分歧较大,终至法院判决。 飞利浦的一位负责人告知《财经时报》,飞利浦总是愿意通过和解解决分歧,但和解是双方的事,应该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飞利浦一方认为,寻求和解并不是飞利浦“默认”侵权,而且“既然和解了,也就不存在所谓飞利浦侵权的说法。” 关键节点 虽有一中院的胜诉判决,但目前对戴培钧来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飞利浦的申请下,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宣告其涉案专利无效。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局认定,戴培钧的这项外观专利不是专利,因此从理论上,也就没有飞利浦侵犯其专利一说。 如今,跟侵权案本身同时进行的,就是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局作为行政机构,其出具的意见,并没有法律裁定权,目前,双方都在等待北京一中院对于知识产权局这个专利无效的认定结果做出最终裁决。如果一中院不接纳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结果,双方的官司将按程序继续推至北京高院。 戴培钧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关键节点。 原告另外一个代理人——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翔表示,他对赢得行政诉讼很有信心。这家律师事务所已经跟飞利浦交锋多年,除两次代理戴培钧的节能灯专利侵权案外,还曾代表中国企业,应诉欧盟的彩电反倾销调查。 提及向北京高院的上诉的目的,原告方表示,主要是要求飞利浦道歉。被告方代理人郁玉成则称,一方面要求改判为飞利浦没有侵权,另一方面也对一中院的判决程序和罚金提出异议。 郁玉成介绍说,知识产权案的赔偿金,常规的做法是由被告侵权一方提供生产证据,根据生产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计算结果来赔偿,在数据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法院有50万元封顶的自由裁量权。一中院在判决前并没有要求飞利浦提供有关数字,并给以最高裁量,飞利浦对此不能接受。 据了解,行政诉讼的判决还需要等待半年到一年时间,北京高院的终审则要在更久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