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QQ遭侵权 腾讯公司一审获赔200万元

时间:2010-03-22 20:15 中国法院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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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上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移动QQ即时通信系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原告为了满足用户即时通信的需要研制开发了移动QQ即时通信系统。该系统包括硬件系统、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软件系统及系统数据库。注册用户可以使用客户端的软件。客户端软件为移动QQ用户提供了人机交流的界面,通过操作该界面,完成用户端之间的即时通信。原告为研制开发、运营和维护移动QQ通信系统投入资金数以亿计,已经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原告对其开发的移动QQ系统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所有权,他人不得侵犯。   2005年7月,原告发现移动QQ系统用户的注册数量明显下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对此,原告进行了调查并发现在被告开发的PICA即时通信系统中,设置了登录移动QQ系统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被告的PICA系统登录原告的移动QQ系统,无偿享受移动QQ系统的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为保护移动QQ系统服务器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商业性使用移动QQ系统服务器端的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且擅自嵌入原告的移动QQ系统,无偿使用了原告移动QQ的系统资源,侵犯了原告对该系统享有的使用、收益财产权;被告还利用原告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客户资源,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与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掌中无限公司辩称,被告为方便用户,免费为QQ用户提供了方便登录QQ系统通道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获得原告的许可。用户选择被告的服务完全是由于被告的技术领先,沟通方便,这也是电信行业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环境下公平有效竞争的必然结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通信协议不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技术措施,被告参考开源代码,自行开发软件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的任何硬件和软件资源。原告从未禁止QQ用户使用QQ系统的服务,QQ用户的使用行为当然合法。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研制开发的PICA软件中,嵌入了原告QQ系统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原告移动QQ系统的通信功能,使得非注册移动用户即可便捷地进入原告的系统,无偿地享受原告提供的有偿服务。被告非法嵌入原告系统的行为,直接削弱和减少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原告在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能力,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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