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澳珀”为什么能赢得商标侵权官司

时间:2010-03-22 20:15 珠江商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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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禅城区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佛山地区以外的广告宣传中突出和不当使用“澳珀”字样,赔偿原告温州澳珀家俱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温州澳珀认定自己正宗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州澳珀在家具行业有一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等称号,其设计师朱小杰设计的“澳珀”家具产品曾多次在中国家具设计大赛等比赛中获奖,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佛山、广州番禺等地的总店及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珀家具”、“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字样,遂引发争议。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澳珀”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1万元。   庭审中,被告佛山澳珀辩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AOPO”与原告所拥有的“OPAL”明显不同,其在总店、分店店面名称等处使用“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字样,系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且被告公司名称登记于1996年属于使用在先,理应享有在先权利。另外,原告注册商标“澳珀”并非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综上,被告认为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企业字号不等同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在温州澳珀取得与“澳珀”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佛山澳珀已经于1996年12月6日注册成立,其“澳珀”企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且被告注册成立后一直使用“澳珀”作为企业字号并对外广告宣传,在佛山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连续多年被佛山市消协评为诚信单位,其对“澳珀”的使用符合商业习惯,不存在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应认定为善意。   但法院同时认为,含有字号的企业名称权之效力仅及于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辖区范围,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则及于全国。因此尽管被告佛山澳珀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但在原告依法取得“澳珀”商标专用权后,被告只能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即佛山市范围内而不得扩大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地域。鉴于被告佛山澳珀在原告取得“澳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广州番禺分店突出使用了“澳珀”字样作企业广告宣传活动,该行为业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酌定为1万元。   由于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又保护了被告的企业名称权,双方均服判,本案已经生效。   禅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何振华表示,一些企业不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商标、域名等无形财富,比如只是向工商部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却没有注册相应的商标或域名,导致自己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等到纠纷发生的时候就只能吃哑巴亏,甚至要花高价向他人买回被抢注的域名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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