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亚龙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定林存久停止销售涉案侵犯“旗舰FLAGSHI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印纸;二、驳回亚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产品被仿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亚龙公司取得“旗舰FLAGSHIP”商标的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8月至2008年8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即:复印纸、记录机用纸、笔记本、包装用纸或塑料袋、分类账本、描图图样、纸盒或纸板盒、文件夹(办公用品)、日历、贺卡。 200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商标驰字犤2005犦第85号文件,认定亚龙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5类复印纸商品上的“旗舰FLAGSHIP”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7月28日,林存久在其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西一楼3号的经营场地以92元的价格销售了5包复印纸。这5包复印纸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旗舰FLAGSHIP”商标,并标注“三星A470g500sheets”。2006年7月31日,亚龙公司出具了鉴定书,认定林存久销售的复印纸是假冒“旗舰FLAGSHIP”注册商标的产品。林存久提交了钰兆鑫公司为其出具的3份出库单,开具日期为2006年3月30日、2006年4月30日、2006年5月30日,购货方为“西一楼3#”,即林存久的经营场地,其上载明商品名称为“三星兰旗”、规格为A470g-10。亚龙公司认为林存久侵犯了其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 证据不足 导致不能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林存久销售了侵犯亚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亚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存久明知或应知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林存久提交了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亚龙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因此,法院对亚龙公司关于林存久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了林存久停止销售涉案侵犯“旗舰FLAGSHI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印纸;驳回亚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宣判后,亚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诉讼时应决定全面责任主体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箫对此认为,林存久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而认定林存久之行为要明确两点,分别是涉案5包复印纸是否为侵犯亚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林存久是否有销售涉案5包复印纸的行为。经法庭审理认定,林存久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点,因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林存久提交了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亚龙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林只需停止销售行为即可,不必为亚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亚龙公司确因注册商标权被侵害而受到了损失,但是客观上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导致这种局面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亚龙公司在责任主体确定上的不全面,在监控其他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只监控到销售者,没有向法庭提供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这不能不说是其自身防范体系的不完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亚龙公司要想使得其损失获得经济赔偿,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应当通过调查手段确定所有的侵权主体,将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生产者一并列为被告。 提高法律意识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仿冒名牌侵权行为,董箫认为,商标的无形价值在推动企业整体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从商标产生以来,商标的功能就在不断地发展与扩张。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具有独立价值形态的无形资产,其本身的增值有利于企业总资产的增值。商标的存在使企业便于广告宣传、有利于商品的推广,商标的信誉提高了企业商誉,能帮助企业积累商誉。一个被消费者认可的商标,往往意味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拥有了广泛的市场,可以给商品的生产者带来无限商机。正是商标这种不可忽视的无形价值,使得一些无力创立、发展自己品牌的经营者为获取丰厚市场利润而侵犯他人商标权。 董箫表示:目前我国企业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在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忽略了商标的注册,不注重商标的海外推广,商标的注册范围过窄,不注重商标保护的期限,续展工作不到位。而同时我也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对他人的标权不够尊重、对自己的商标权不够重视,在商标权保护领域还存在诸多误区,如对侵权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心存侥幸,知法犯法,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甚至在侵犯国外商标权时还有“劫富济贫”的错误认识。 董箫同时表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强化商标权保护意识。一方面强化商标权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商品或服务使用的商标要及时注册,在商标的构思创意上要有自己的商标特质,避免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混淆,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要树立商标占位战略,防止其他经营者将自己商标的文字、图形拆开重组后进行注册。同时注意防患于未然,在依法享有商标权之时,随时监控市场发生的侵权现象,并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包括证明己方享有权利的证据,如商标申请文件等;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如对方的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收集能支持己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证据。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如提出质疑、发出警告,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如行政处理或诉讼;另一方面,强化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是相互对等的,只有相互尊重才能最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