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10日,记者从温州成大方圆商标事务所获悉,国际巨头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对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天马)异议了4年之久的商标,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美孚输了。 据了解,2003年5月8日,美孚“状告”苍南天马,对它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在异议理由中,他们提出,第1类即内燃机上作为清洁、密封、防锈、防垢的化学物品等和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液压制动阀用液、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这些与第12类汽车零部件相关联,因为它们都使用于汽车。而美孚早已在这两大类注册了“天马(图形)”商标。因此,苍南“天马(图形)”商标与他们已注册的“天马”商标相似。 另外,他们还说,美孚“天马(图形)”商标应该算是中国驰名商标。 据成大方圆提供的资料,苍南“天马(图形)”商标早在1989年7月20日就已经注册,该注册商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上,即内燃机配件。当时它是由广东省惠州天马进口汽车配件厂申请注册的。1997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苍南天马。1999年3月22日,苍南天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2类即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图形)”商标。 “苍南‘天马(图形)’商标和美孚‘天马(图形)’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但两者注册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大方圆法律部杨琴琴表示,苍南天马注册的为机械产品,而美孚则为化工产品,虽然这些产品都使用在车辆上,但与车辆不构成一个整体。而且根据商标局最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内燃机配件和汽车零部件类似,这更支持了苍南“天马(图形)”商标在第7类和第12类的类似。 她说,苍南天马在第7类的“天马(图形)”商标使用已过10年,10年中美孚并没有提出异议,这就承认了苍南天马的商标具有合法合理性;对苍南天马来说,随着企业进一步发展, 商标使用范围从内燃机配件延伸到汽车零部件,也是一种创牌的体现。另外,根据美孚提供的证据,此案中,该商标并没有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业内人士认为,近几年来,温州民企与国际大企业时有商标纠纷,比如瑞安康芙娅和美国强生、温州恒星和美国ZIPPO公司等。但温州民企都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国际超强企业一争胜负,说明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温州民企越来越重视对商标权的保护,依靠商标来占领市场,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