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骨头,也可能引发一场纠纷。昨日记者获悉,位于河南的白象食品集团(以下简称“白象”)正式向河南省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查封其他方便面企业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原因是白象已经完成了对“大骨”的商标注册。 华龙日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大骨”是方便面行业的主要原材料,并不是白象的独创产品,更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早在2002年,统一就已经推出含有“大骨”字样的产品,而华龙日清则在2004年推出“骨汤弹面”系列产品。据透露,当时公司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并未得到同意。目前,该产品的年销售额已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大骨”又名猪骨、排骨、大骨头,是行业通用的主要原材料。今年6月份,白象完成对“大骨”商标的注册,并在其总部河南省,以其他企业的部分产品含有该字样,并构成侵权为由,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要对华龙日清、国华食品和南街村集团等企业的产品进行调查。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岳建平谈到: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使用,则构成商标侵权。不过,法规同时规定,注册商标中若含有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内容,商标所有人没有权利禁止别人正常使用该商标。 对此,有法律专家称,按照常规,商标局做出裁定需要3年。如果当事各方不服判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