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日前,福建省高院公布了福建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了解,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
行政批复所载技术不能视为公开
[案例]:1992年8月,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山楂精制备工艺”被授予专利权。2001年9月,汇天公司发现宁夏启元公司生产的山楂精降脂片,工艺与自身专利工艺特征等同,讼其侵权。但启元公司认为,汇天公司在专利申请前将该专利方法报福建省卫生厅审批,福建省卫生厅的行政批复抄报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已将该专利方法公开。
[评析]:法院认为,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山楂精降脂片暂行质量标准的批复”,虽记载了专利内容的生产工艺,但标明只送交有关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视为将该专利技术公开。因此,启元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外企著作权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
[案例]:KPG-55D软件由株式会社建伍于1999年7月开发完成并发行于中国境外。2006年2月,株式会社建伍发现福建冠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下载的KW-3107编程软件的运行界面与KPG-55D软件运行界面一样,界面上还显示株式会社建伍的著作权声明等内容。
[评析]:法院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依照我国与日本共同加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应受保护。株式会社建伍开发的KPG-55D软件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冠威公司的行为可认定为剽窃株式会社建伍的作品。
已放弃的技术不能作为追究侵权依据
[案例]: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是“废弃聚氨酯泡棉的回收利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方法通过使用特殊甲苯二异氰酸酯(TB1)等,可无污染处理废弃聚氨酯泡棉。专利说明书中对“特殊甲苯二异氰酸酯(TB1)”专门注解其“反应较一般TDI-80强”。2006年2月,富增公司以福建省富增鞋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再生泡棉产品使用与其发明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方法及装置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在生产中使用的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80)”是已有公开技术。
[评析]:法院认为,富增公司说明书中专门将TB1限定为“特殊的甲苯二异氰酸脂TDI-90”,且明确表示其性能优于TDI-80,即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不包括使用“甲苯二异氰酸脂TDI-80”。根据专利禁止反悔原则,对已经表示放弃的技术,不得再作为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依据,故判决驳回富增公司的诉讼请求。
仿冒他人条形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拥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其厂商识别代码为69234963。2002年1月,福建省质监局执法人员发现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编号为6923496303098的水泵,经确认上述水泵属于冒用他人条形码的产品,并相应进行了行政处罚。宁波华能公司据此起诉天龙公司侵权。
[评析]:法院认为,经注册的商品条形码中包含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是为特定主体享有专用权的商品标识,对其的使用也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天龙公司的冒用行为在特定环境下等同于对宁波华能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使特定的消费群体在特定的场合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挤占了华能公司的商品市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受到侵权警告可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案例]:1992年12月,七匹狼公司的前身晋江恒隆制衣有限公司与力创公司共同设计了“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图形”等标志。七匹狼公司将“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图形”及与其相近似的标志,许可龙岩烟草工业公司在烟草及其制品上使用,并将上述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一并转让。力创公司认为自身也享有上述标志的著作权,向烟草公司发出《律师函》,警告其侵权。烟草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不侵权。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中“七匹狼”、“SEPTWOLVES”不享有著作权。“奔狼图形”作为企业特有的形象标志,应认定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七匹狼公司,不应由力创公司享有。烟草公司通过协议支付对价的形式获得上述标志的使用权和注册商标权,没有侵犯力创公司的著作权。
商标“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立邦公司于2003年8月取得“立邦”图文商标专用权。2004年5月,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允许可邦公司使用香港公司的企业名称。可邦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多处突出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却不标明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评析]:法院认为,“立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邦公司的行为会故意使消费者产生产品来源于立邦公司或与其有一定关联的错误认知,属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代理出口商品应注意其商标合法性
[案例]:2007年7月,福日公司受客户委托,代理出口一批1.3万双有“PIMA”字样标识的运动鞋被厦门海关扣押。德国波马公司认为,福日公司代理出口的运动鞋包装盒和吊牌上印有大写的英文字母“PIMA”和一只跃起的美洲狮图形,与其注册商标大写的英文字母“PUMA”和一只跃起的美洲狮图形组合十分近似。
[评析]:法院认为,福日公司对代理出口的商品是否侵权负有审查义务,由于其未能提供出口委托人的合法有效商标专用权的授权或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也未能提供其出口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提供者,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股东享有在先权不等于公司享有在先权
[案例]:1989年以来,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先后注册成功“片仔癀”及“PIEN TZE HUANG”等商标。上述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片仔癀公司发现漳州宏宁家化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上,使用相同标志。宏宁公司辩称,其系由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漳州市宏宁罐头食品厂合资成立的公司,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生产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早在1988年就荣获福建省优质产品称号,享有对“片仔癀”的在先权,自身行为属于对在先权的合理使用。
[评析]:法院认为,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是以实物出资而非以商标等无形资产入股宏宁公司,二者系出资股东与合资公司的法律关系,现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在工业产权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及荣誉,不能等同于宏宁公司的权利和荣誉,因此,宏宁公司不享有上述商标的在先权。
分段加工侵权产品也难免责
[案例]:2000年12月,郑安明的“精密热锻压矿山钎头的加工方法”被授予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是:钎头的加工工序包括选料、割料、加温、去氧化皮、制坯、铣槽、形状整形、焊接、磨锋口等,特征在于制坯是加热去氧化皮后,放入模具中由压力机挤压而成。谢季君、刘国扬加工矿山钎头坯件的工序为:选料、割料、加温、锻打、制坯,将矿山钎头半成品;谢亚桂从刘国扬等处购得半成品,通过铣槽、焊接等工序,加工成成品出售。
[评析]:法院认为,谢亚桂的加工行为与谢季君、刘国扬的加工行为结合,完全覆盖了郑安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三人共同实施了对郑安明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
一样“插件”作用不同不算侵权
[案例]:易育宁享有“石板材干挂与吊顶”的发明专利权,即石板材通过膨胀螺丝等金属紧固件、挂件、连接件固定于墙体或天花板,同插件保持石板材之间的平整。福建安溪魁斗东风源竹藤工艺品厂制造的花架,通过膨胀螺丝等金属紧固件将铁件与石板材的一个平面固定在一起,并在铁件底部的脚底插入四个脚垫。易育宁认为后者的花架产品侵犯自身专利。
[评析]:法院认为,首先,花架中的铁件与石板材的紧固连接方式与易育宁专利中的挂件与石板材的紧固连接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但与易育宁专利中连接件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其次,易育宁专利中的插件是为了在干挂中保持石板材之间平整,而花架的脚垫是为了防止铁件刮擦地面,并未体现插件的作用和技术特征。因此,东风源工艺品厂制造的花架的技术特征并未完全覆盖易育宁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记者 闵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