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共同体(下文简称“安共体”)作为南美地区的一个区域联盟,2000年制定颁布了《安共体第486号决议》。该决议对安共体成员的工业产权保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本文将对该决议中有关商标的规定进行简单介绍,以总结上述四个安共体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特点。
一、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在安共体成员国中,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在先注册取得的。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在各个独立的安共体成员国中,申请在先的,获得商标专用权;另一层含义是,在某一安共体成员国中享有在先申请/注册的,经申请人或是注册人主张,该商标所有人在其它成员国中亦享有优先注册该商标的权利。
关于第二层含义,举例说明。若某一商标在秘鲁获得了注册,后发现第三人在厄瓜多尔提交了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的申请,那么可以基于其秘鲁注册来对厄瓜多尔的申请提出异议。厄瓜多尔商标局会根据异议人的请求,驳回在后的商标申请。当然,异议人提异议还需要满足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在提交异议的同时向厄瓜多尔商标局提交一份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程序特点介绍
安共体第486号决议,安共体成员国均采用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注册的注册程序。不难发现,这种注册程序的一个显著性特点是采用异议先置于实质审查的程序。这种审查制度的优势在于:1.节约行政成本;2.更为尊重商标权人的私权利;3.加快审查速度。
商标确权的本质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私权的确认,因此私权作为目的,而商标注册作为途径的逻辑关系必须明确,不能本末倒置。商标注册仅是行政手段,对私权的确认不能有过多的公权参与,因此这种制度的设立,遵循了商标确权的本质特点,是合理的、有效的。
安共体第486号决议,安共体成员国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程序,简单介绍如下: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商标局将在申请日起15天内对申请商标进行形式审查。若申请符合要求,该商标将被刊登公告。若不符合要求,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60天内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若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的,那么申请视为放弃,包括申请时要求的优先权。
在商标公告的3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若商标被异议,商标局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申请人提交异议答辩后,应异议双方中任意一方的申请,可以给予30天来补充理由或证据。若没有在安共体成员国获得注册或是提交申请,那么在提交异议时,需要同时或是提前提交一份注册申请,表明异议人有占有商标专用权的意愿。
若无人提异议或是异议不成立,审查员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从是否违反禁注理由,以及是否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来进行。
此外,要特别介绍的是,安共体成员国中所有官方期限的计算,均是以官方决定发出之日起算的,无论是公告还是官方裁定(商标法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是以“天”为计算单位的,那么指的是“工作日”(商标法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是以“月”或“年”为计算单位的,那么就是指公历期满后当月所对应的“那一天”,若期满当月没有对应的一天,那么以该月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如果该月最后一天为“休息日”的,那么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安共体第486号决议规定,“申请商标全部或部分复制、模仿、翻译或抄袭他人的驰名商标,并可能导致公众的混淆和无人,以及淡化他人商标的显著性和降低他人商标商业或广告价值的标志的,不得注册为商标使用”;同时规定“若商标可能影响法人机构的盈利活动或非盈利活动的标志的,不得注册为商标使用”。除了上述规定,安共体第486号还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的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权利滥用的发生。例如“注册商标不得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注册商标,包括“宣示、对比使用、提供相关服务的广告”等的使用。该决议充分、合理的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以及非商标权人合理使用的权利,对私权和公权进行了清晰和明确的界定。
整体来看,安共体第486号决议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保护的规定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是一部较为成熟的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