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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谁说了算?

时间:2011-08-09 10:41 中国菏泽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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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山茶业公司质疑核名权行使过于主观,在反复的上诉间寻求法律公正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近年来,随着创业者越来越多,有关企业名称核准申请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创业者费尽心思确定了一个合意的公司名称,却因为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的不了解而导致被驳回,也有一些被驳回的企业质疑核名权行驶中是否足够公平、公正,在他们看来种种关系、种种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执法者对企业名称理解的主观偏差,从而导致预核企业名称被驳回。

龙先生、程女士便是一起有关预核企业名称诉讼案的原告,因不服被驳回预核企业名称“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他们与四川省工商局展开一场起诉、上诉、再起诉、再上诉的拉锯战。

2009年9月27日,龙先生、程女士参照“四川省峨眉山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预核企业名称“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却遭四川省工商局的“强烈反对”。2009年10 月14 日四川省工商局以199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予以驳回。为此,龙先生、程女士非常纠结,他们不明白为什么用“峨眉山”作字号,地产业、煤业、旅游业均可,却偏偏茶业不行?于是一纸诉状将四川省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省工商局又以该预核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为由进行抗辩。2010年4月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峨眉山虽是四川省峨眉山市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同时也是著名风景地峨眉山的名称,且峨眉山从历史及公众的普遍认同其作为名山的含义均强于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由此,法院判决龙先生、程女士胜诉,并依法撤销四川省工商局做出的(川工商)登记内驳字[2009]第6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省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 7月 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峨眉山”虽是四川省峨眉山市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其所指向的并非仅为峨眉山市这一行政区划。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峨眉山不但是国家级风景区,其作为我国佛教名山更有着浓厚的宗教意义,且“峨眉山”作为名山而存在的历史远比四川省峨眉山市行政区划的建制悠久。因此,“峨眉山”显然具有除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其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均系工商总局发布施行的现行合法有效的部门规章,且从两者规定的内容看,并不存在互相矛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补充。由此,“维持原判,驳回省工商局的上诉请求”。为此,龙先生、程女士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幸好法律是公正的,前期为此企业而投入的约2000余万元包装设计、厂区规划、建设用地均没有白白丢失!”

2010年8月20 日,龙先生、程女士拿着终审判决书满心欢喜的再次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请预核企业名称“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虽未被当场驳回,却在慢慢的煎熬中再次得到了《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竟然是一、二审诉讼中反复抗辩而未被采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的规定。“可能”表示猜测,一个企业尚未注册登记,就先予结论,显然是主观的、唯心的、片面的,为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补充规定了企业名称核准后发生争议的具体处理办法。无奈之下,龙先生、程女士与2010年11月18日再次以原告身份与四川省工商局对峙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人非常揪心,法院迟迟不开庭,开庭后又迟迟不判决,原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延复字第020号批复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龙先生与程女士只好在黑暗中期盼着黎明……

2011年6 月 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上位法,且省工商局提交的“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峨眉山天然有机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对 “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预核名称有“相似”异议。除无字号的“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外,“峨眉山”字号与“峨眉山天然有机”“峨眉山竹叶青”等特定字号形成明显反差,可能引导消费者产生“茶叶”品牌区分的误解,导致误解各“峨眉山ⅹⅹ”字号的茶业公司与龙先生、程女士申请的“峨眉山”茶业公司的独立性,由此判决龙先生、程女士败诉。龙先生、程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同一法院针对同一案件实事、同一抗辩理由却作出切然相反的判决!难道“法”真是“水”和“去”的组合?“官”字2个口,一前一后、一大一小,自然可以前后不一?同属国家部门规章的7号令、10号令,前者却成为了“上位法”,更有甚者,三个企业在此时此刻同时提出“书面异议”且异口同声:“不予核准”,难道不感到蹊跷吗?且不论三家企业是否可以代表“公众”,单就这些“异议”是否会必然导致“欺骗”或“误解”,也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三家企业均是从事茶叶生产、销售企业,为垄断市场、排除异己自然“言听即从”;其次,三家企业名称中“峨眉山”均是指行政区划,“天然有机”、“竹叶青”才是字号,而龙先生申请的却是以“峨眉山”作字号,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为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四川省工商局内部个别领导与三家企业有道不明的利益关系?类似企业合法注册在先,唯独“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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