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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光辉历程 与共和国同走过——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60年大事记

时间:2010-03-22 21:07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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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

   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设私营企业局,各大中城市新设立工商局,主要管理私营工商业。

  1950年

   5月8日至26日,中财委召开全国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着重讨论了调整工商业的公私关系问题。调整公私关系的原则是:五种经济成分统筹兼顾,各得其所,分工合作,一视同仁。

   7月28日,政务院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并保护商标专用权。随后,中财委于9月28日颁发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1年

   3月30日,中财委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

  1952年

   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决定对公私商业进行调整。在市场管理方面,要求取消妨碍正当私商畅通城乡交流的各种不适当的限制。

   11月,经政务院批准,中央私营企业局与外资企业局合并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务院直属局,主要管理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工商行政工作。

  1953年

   1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工商行政通报》。

  8月6日,中财委发出《关于市场管理的意见的指示》。《指示》规定:“在各级市场上,对消费者、农民小量的、非投机性的粮食交易不得限制。对代客买卖的粮行,应根据情况,给以一定的手续费,争取他们为国营粮食部门服务。”

   1954年

   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指示》提出,对私营批发商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有计划地代替和安排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把改造和安排结合起来,引导他们转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

  1955年

   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初级市场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必须迅速纠正当前初级市场存在的管理过严过死的现象,加强和改进对初级市场的管理。初级市场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继续稳定市场,活跃城乡交流,严格取缔投机,保证国家购销计划的完成;并通过行政管理,协助国营、合作社商业对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

   1月,全国大城市和50多个中等城市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公私合营。至第一季度末,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基本上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1957年

   1月17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意见》规定:“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合作社产制商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现有还没有注册的,统限于195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请手续。嗣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

  1958年

   1月9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工商行政部门1958年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报告》提出对市场管理工作要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精神。

   8月26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天津市召开市场管理和对私改造工作现场会议,会议确定在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对私改造,将一切残存的个体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各种形式;要加强市场管理,积极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残余,将全国城乡某些分散的市场,完全改造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市场。”

   12月4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商标工作会议,提出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专用权”,而是为了促使生产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1959年

   5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市召开全国商标工作会议,讨论了结合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问题。随后,国务院转发了会议报告。报告指出:“商标管理工作是市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防止市场上出现若干相同和近似的商标,造成混乱现象,而且有助于监督商品的质量。”

  1960年

   4月14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要广泛地开展对小商贩、小业主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彻底地清理和改造残存的个体工商业户,同时坚决地打击城乡一切资本主义投机违法活动。”为了贯彻国务院这一指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小商贩改造工作座谈会。

  1961年

   1月29日至2月6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商业部在湖北省武汉市联合召开农村集市贸易汀泗桥现场会议,提出对农村集市贸易要“大胆地放,认真地管”、“活字当头,管在其中”,从而推动了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

  1962年

   6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要求加强对市场管理干部的政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已经开业的城乡工商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

  1963年

   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指出:“今后对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应当采取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

   4月10日,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也就是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即强制注册。

  1964年

   4月11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报告》,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方面担负着重要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应当继续加强,不能削弱。报告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与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也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兼管此项业务,并配备专职干部。

  1965年

  6月28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继续认真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一方面,要配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坚决制止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另一方面,要按照政策,正确利用集市贸易、庙会、小型物资交流会等形式,活跃农村市场。

  1966年

   4月26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农村集市交易所和统一管理市场的报告》。《报告》提出全面整顿交易所。其方针是“砍掉一批,裁并一批,精简人员,统一管理”、“对农村市场管理应当统一,改变多头分管、各自为政的情况,以利于贯彻政策”。

  1969年

   9月1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合署办公。

  1970年

   7月1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合并为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归商业部商管组负责。

   7月17日,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将市场管理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联合通知》。《联合通知》规定:“市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等按行政机关批准,纳入财政预算,市场的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1975年

   5月,商业部成立工商管理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78年

   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要求县和县以上各级设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以下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为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

  11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商标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逐一审查。

  12月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全国集市贸易座谈会。会议就如何正确对待农村集市贸易、有关城乡集市贸易的若干政策、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如何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1979年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8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合同管理进行了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10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11月1日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

  12月26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农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为调整国民经济服务。

  1980年

  7月26日,国务院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

  7月29日至8月5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全国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座谈会。这次会议对全国开放城市农副产品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0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通知》。

  1981年

  3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决定成立国务院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同时明确,走私严重的地区,在重点机场、码头、车站设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临时联合检查站,对有走私嫌疑的过往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

  6月27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汇报提纲的通知》。《通知》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性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从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2年

  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同意由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

   6月5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试行通知和《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

   7月,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活跃流通。

   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全面建立起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制度,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有关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10月16日至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工业小商品市场现场会。这次会议推动了全国工业小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

  1983年

   2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3月5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施行。

   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22日,国务院颁发《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条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8月,经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编制人员6.5万人。

   12月28日至31日,中国广告界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中国广告协会。

  1984年

   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范围正式着装。

   3月19日,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不准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上述各类广告内容的审查单位是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1985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改革商品流通体制,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放开生猪、水产品和蔬菜的市场价格;中药材除因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的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

   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不得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中央和地方的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以新闻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

  8月14日,国务院批准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施行。

  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6年

  3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了《经济联合组织登记暂行办法》。

   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此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1月,经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8万人编制。

   12月3日至5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布成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7年

   4月17日,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138个先进集体代表、357名先进工作者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出席了大会。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并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发放。

   7月,经批准,《中国广告报》改为《中国工商报》。

  7月1日至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5年来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的意见,讨论了《经济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9月13日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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