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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标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案件的双方委托

时间:2010-03-22 21:19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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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否则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新华社 记者 张晓松)

                                                                                       (责任编辑: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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