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将近,不少单位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等,近日“月饼税”一词受到了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月饼、礼券等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应计入工资薪金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月饼”依法应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单位发给员工的月饼需按照月饼、礼券等的市场价或其标价依法纳税。
按照个税实施条例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介绍,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虽然“月饼”属于应税范围,但将不会涉及到实际缴税。
发月饼“福利费”与个税无关
很多网友认为单位向员工发放月饼、礼券等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属于“福利费”范畴,与个人所得税无关。但据施正文介绍,“福利费”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定义,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也就是说,企业每年用于向员工发放的月饼、礼券等所使用的费用即“福利费”,企业该部分支出即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个人不能因此减免个人所得税。
发月饼不缴税企业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原则,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其所在的单位代扣代缴,并不要求公民自行申报。也就是说,企业有义务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企业没有完成代扣代缴的义务,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要承担法律相应的责任。
实物缴个税涉嫌重复征税
尽管按照个税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实物需缴纳个税,但发放实物如果缴个税,则涉嫌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为作为实物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这部分税收最后都要由消费者承担。而如果单位发放的实物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这就等于叠加征税。譬如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一盒月饼以200元计算,200+200×17%=234元,其中34元是增值税部分,最后要由消费者买单。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要按照234元征收,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对此,施正文表示,如果取消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话,老百姓就会面临直接缴税,这样会避免隐性税收也避免了重复缴税。而实际上中国的商品流转税是很高的,有的高达30%,如果取消这部分税收,物价会大幅度降低,企业减少了税负,员工的税前收入也会随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