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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广征意见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提至100万

时间:2011-09-05 09:33 人民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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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什么要对商标法做修改?意见稿对现行商标法有哪些修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修改

我国自1983年出台商标法后,曾于1993年、2001年两次对该法进行修改。对于这次修改的原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对本报记者介绍说,对于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发达国家几乎年年修改,我国是集中修改,这与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发展同步的特性分不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要相应地修改相关的法律内容。

李顺德说,我国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是围绕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为了复关(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修改的。第二次是为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修改的。如果说前两次修改是为了与国际接轨,那么这一次就是由于自身发展需要而修改的。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而商标法执行这么多年,有些规定已不适用实际案例。比如现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是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色,单色商标不受保护,这次意见稿把范围扩大了,不仅单色可以注册,连声音也可以注册了。还有,一些外商认为我国对假冒伪劣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都不够,这次意见稿中对此进行了修订。

意见稿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将商标法的内容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总体观之,意见稿提高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强了商标注册和商标权行使中的诚信义务。他分析说,意见稿扩大了注册客体和注册方法的范围;对于相关保护措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防止权利人滥用救济措施、明确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原则;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但也有不理想的方面,比如,还没有彻底解决现行商标法“撤销”和“无效”程序混淆等问题。

扩大了注册范围

意见稿对现有商标法都做了哪些具体修订呢?

扩大了注册范围。专家们分析说,意见稿增加了可注册的标识类型,允许注册“声音”,即音响商标;增加了电子注册方式,而原来只能纸质注册;过去国内权利人只允许一标一类注册,多类商标注册不能合在一案,现在可以一标多类注册。

李琛还指出,意见稿改革了异议程序。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现实中出现过一些恶意提出异议、向申请人勒索的情况。意见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到预防滥用异议程序的作用。

意见稿的第34条之方案二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李琛说,意见稿中“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现有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有些未注册商标并没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某些恶意当事人刻意抢注此类商标。同时,方案二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现有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

加大打击侵权行为力度

李顺德认为,商标法今后的发展趋势要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简化注册程序,尽量给注册权利人带来方便。此次意见稿的修订正符合了这一趋势。

意见稿第14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修改引起了专家们的关注。李顺德说,此次修改对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处理原则有了明确规定,与国际接轨。

对于外商质疑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问题,意见稿也做了调整。李顺德指出,第64条加重了处罚力度,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第67条还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由现有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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