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部日前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等事项时,如申请人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提交延期报送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出公告。
证监会上市部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资产转让、外资、环境保护、反垄断审查等事项时,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上述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提交延期报送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出公告,此后每30日及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3日内均应当发布公告说明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备后的3日内报送申请材料。
证监会要求,申请人就并购重组事项聘请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申请材料齐备后接受申请人委托报送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