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表示,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内容均有涉及,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那么,在现有条件下个人信息遭泄露如何维权?周汉华认为,掌握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部门应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中,除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运营商处以行政处罚外,相关管理部门和用户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就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追究运营商的行政或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安全亟待立法保护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热议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郭为在两会期间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提案,受到广泛关注。
郭为在提案中表示,国家应加快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首先应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公民身份体系并逐步推动网络实名制的真正实施,建立信息安全产品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加大监管机制的建设并修订相关法律。
在“2012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曾表示,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到每个人,也关系到产业发展、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他认为,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二是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单位、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三是社会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不被盗卖或滥用认识,社会各界和媒体要加强监督。
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时至今日却仍未正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
2006年,我国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众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刑法未明确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譬如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外,还存在着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汽车厂商、宾馆酒店、会计师事务所等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傅达林认为,必须从不同方面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犯个人信息法律责任的设计也应完整囊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国家需要完善立法,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也需要建立行业诚信。”有专家指出,现实中更多的相关案件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所以迫切需要的是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阻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