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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赔偿标准上限提高一倍 最高可获赔百万(2)

时间:2012-04-05 09:32 新京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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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端木赐香(河南安阳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本报曾报道她胜了著作权官司,但却亏了350元。):

能按现在的修改意见稿运行,就不错了。事实上,之前的赔偿与惩罚太轻。一者权利人在起诉过程中,付出代价太多;二者中国稿费很低,按稿费赔偿,著作权人得不偿失!

●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条,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这个确实是新规定。关键在于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等如何甄别?特别是工业外观设计,如汽车外观设计等。

●网友

barenese巴人:第72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通常”是啥意思?不明确!建议参照权利人与他人之间著作权交易金额的一定倍数确定,且本着对著作权的切实保护,建议该合理倍数应界定为5-10倍。

●出版人

俞晓群(海豚出版社社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内容,能够有效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一些著作权人找不到的问题,这是个好办法,对大家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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