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称号奖励办法》近日出台,决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我省水产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对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我省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称号的本省企业实行一次性单项奖励。奖励标准为:一、对当年评定为“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对当年获得的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同年度同一获奖商标名称下获得的多项著名或名牌称号,奖励标准按本条一、二款中获奖金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据了解,该奖励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