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表决通过,明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近年来我省各地频频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我省首次立法规定:商标遭侵权,商标所有人可请求政府出面“维权”。
商标“近似”将不予核准
昨天表决通过的该条例,对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作出了严格规定,著名商标每年至少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今后,我省将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而著名商标也将享多项“保护”,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业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此外,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部门也不予核准。
商标侵权最高可罚10万
商标遭侵权怎么办?对此该条例亦有规定,著名商标若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部门将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今后,商标遭侵权,只要商标所有人提出请求,政府将出面帮助其“讨公道”。
另外,对侵权者予以重罚,该条例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对未经许可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同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品投入市场,工商部门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伪造著名商标标识的工具,对其非法营业额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记者 陈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