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在广东东莞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出通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单位为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
据介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结合知识产权资产权评估工作重点,在政策指导、战略研究、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试点单位给予积极支持,适时组织工作交流会,及时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并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知还要求,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下,直接参与、指导所在地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试行)》,努力推动本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记者 闫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