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局骗取“中国驰名商标” 伪造公文竟全部通过审查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有两条: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耗费时间较长,需要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而且有名额的限制。而司法认驰比较简单,法律审限是6个月,即使打二审一年就能有结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泉州共有70多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不到30枚,而司法认驰的超过一半多。
品案
本报记者 郭宏鹏
随便询问身边的一个消费者:你穿过“漂流岛”服饰吗?或者你知道“漂流岛”商标吗?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因为它的知名度并不高。然而,“漂流岛”居然跻身“中国驰名商标”行列,而且是被法院认定的。记者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事实证明,这个所谓的“中国驰名商标”是商标持有人林汉志“设局”骗取的。
与“被告”串通司法认驰
福建省石狮市漂流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小型服装民营企业,2003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06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长兴与其舅舅林汉志各占50%的股权。2004年3月28日,“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商标持有人为林汉志。同年4月8日,林汉志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漂流岛公司独家使用。2006年之前,“漂流岛”商标连“福建省驰名商标”的荣誉都不曾获得。
2006年上半年,江西省抚州市个体户梁爱华在抚州市玉茗大道中段开张一家“抚州市漂流岛服饰店”,销售假冒的“漂流岛”休闲裤。6月8日,经举报,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对该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扣25条假冒“漂流岛”休闲裤。6月30日,石狮漂流岛公司拿着假冒的裤子及工商部门的查扣单,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人梁爱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判决认定“漂流岛PIAOLIUDAO”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明眼人不难看出,该诉讼的“醉翁之意”就是要求法院司法认驰。
被告梁爱华没有出庭,也没有作书面答辩。官司进行得十分顺利,9月12日,抚州市中级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万元损失,同时认定“漂流岛PIAOLIUDAO”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而在9月11日,被告梁爱华的哥哥梁少华从石狮漂流岛公司拿走了11万元(有现金支出凭证为据),并于9月30日亲自陪同林汉志乘飞机从福建泉州到江西抚州领取判决书。
伪造假证轻松通过审查
林汉志为了牟取个人商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剑走偏锋骗取“中国驰名商标”。那么,这一虚假诉讼为什么能够逃过法官的“法眼”呢?大量伪造的证据又是如何顺利通过审查的呢?
据了解,“中国驰名商标”可不是能够轻易获得的,“名”与“实”得相符才行。企业的规模、纳税、知名度都是用来衡量的硬标尺。许长兴告诉记者,“石狮漂流岛等持标公司在诉状中号称公司员工一千多人”,实际上只有几十人;“年产值3.18亿元,产值、产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全国前10名,产品销往36个省、市(自治区)”,均是瞎编;“广告费1330万元”更是胡乱吹嘘,而且漏洞百出。本来应该很容易看出破绽,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被认定,判决书称:“本院审理核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应予认定”。
特别需要交待的是,石狮漂流岛公司公然伪造纳税证明,也未被识破。
为了证明符合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漂流岛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石狮市国税局《涉税证明》称,2003年该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3467774.33元,2004年5265527.01元,2006年5906275.24元,每年都是几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12月1日,石狮市国税局在受理许长兴举报后经查证表示,石狮漂流岛公司2004年交纳税额为零,2005年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项相加为15780元,2006年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7314元。
石狮漂流岛公司向抚州中级法院提交的《涉税证明》上的纳税数额与石狮国税局查证的差距如此之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2008年12月30日,石狮市国税局征管科林国添声明,漂流岛公司向法院提供的2004年、2005年、2006年3份由石狮市国税局出具的涉税证明均系伪造。林汉志伪造国税局公章、公文,性质恶劣,为何国税务部门发现后不进行查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呢?林国添表示,限于职能关系,他们无法查处,只能建议举报人向司法机关报案。
地税纳税情况亦是如此。漂流岛公司向法院提交的3份“涉税证明”显示:2004年交纳地税款项合计2043766.93元,2005年交税2332919.56元,2006年3267532.29元。
2008年9月2日,石狮市地税局向举报人许长兴出具《鉴别结论》称:“上述3份《涉税证明》经核对鉴别,证明确系伪造。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2008年12月29日,石狮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施静瑜说,对于漂流岛公司伪造地税局公文的行为,由于职能有限,地税局无权查处,已于2008年9月5日向石狮市公安局书面反映。
许长兴说,虽然他与林汉志现是亲戚,又都是漂流岛公司的股东,但伪造公文骗取驰名商标一事,他向来不知情,直到查账时才发现这个严重问题。商标持有人林汉志现在已带着驰名商标离开了漂流岛公司,他担心一旦东窗事发,他作为法定代表人恐怕要受牵连。因此,他才决定向有关部门举报,希望尽快查清事实,追究责任,省得日后担忧受怕。
“司法认驰”有待修正完善
据了解,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有两条: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耗费时间较长,需要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而且有名额的限制。而司法认驰比较简单,法律审限是6个月,即使打二审一年就能有结果。
司法认驰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一是2001年7月24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是2002年10月16日《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泉州共有70多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不到30枚,而司法认驰的超过一多半。另据了解,泉州市人民政府为了鼓励争创名牌商标,发展名牌产品,于2000年出台奖励措施:凡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另外,各县(市)财政还有不同的奖励。但市政府在对待行政认驰与司法认驰态度和做法却显出“亲疏有别”,通过行政认驰的有奖,通过司法认驰的企业至今没有获得市财政的分文奖励。
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担心地表示,虽然司法认驰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但在实践中,不少司法认驰已经脱离了服务于个案纠纷解决的初衷和本旨,一些不良企业甚至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快速获得驰名商标,比如授意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在网络上登记与自己商标名相同的域名,然后“自己告自己”,到法院去要求驰名商标认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认为,一个地方的中级法院就可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这样的力度和权威也太弱了。长此以往,此类官司多了,中国驰名商标就有可能满天飞了。而且,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工商认定的应该具有同质性,驰名商标的含金量不同,必然导致中国驰名商标的公信力下降。
对于记者最为关心的企业“设局”以达到司法认驰的目的问题,泉州中院民三庭法官说:“从审判实践来说,我们也很担心这种事,所以这一方面的审查非常严格。如果发现有此类情形发生,我们会按伪证处理。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出台更为完善的司法解释的话,一些企业造假行为就不会杜绝。”
个中滋味
漂流岛司法认驰案件,为司法认驰现象敲响了警钟。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司法认驰正在被滥用,并欲出台新规定进行“阻击”。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的,将被依法驳回起诉。对构成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