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因三鹿奶粉事件而蒙羞后,中国企业的另一至高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也正因司法认定方式的被滥用而陷入尴尬之中。‘什么是驰名商标?在多数人的印象中,驰名商标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广销售区域和一定市场占有率。但现在,网络、电视和平面媒体上不断涌现出的“驰名商标”宣传或祝贺广告中,却不乏名不见经传的商品的身影。
“受利益驱使,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悄然增多。”一业内人士透露,之前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非常高,一般企业在省工商局这一级就被刷掉了,但走司法诉讼,一般中级法院就可判定。通道的增多在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让许多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司法认定还是工商认定?
2008年12月初,一则祝贺“天地缘”酒荣膺“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出现在山东多家媒体上。
在白酒品牌林立的山东市场上,“天地缘”酒的知名度并不高,该商标是如何获得驰名商标的?12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滨州市邹平县的山东天地缘酒业有限公司探访。
该公司在距离邹平县城5公里左右的一个镇上,在其空荡荡的办公楼里,记者没有找到一个负责人,只有办公室一位赵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她说,现在市场很好,所有的领导都忙着出去跑市场了。提及驰名商标认定一事,赵说不清楚,让记者留下采访提纲等领导回来后再联系。
在该公司办公室,记者拿到了一份企业内部报纸。报纸头版头条即是关于该酒荣膺驰名商标的报道,报道称该驰名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记者从网上搜索到的来自“邹平通讯编辑部”的消息也称,“这也是近几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白酒行业认定的少数几个‘中国驰名商标’之一”。当地报纸也在报道中提及,其是“今年(2008年)滨州市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但奇怪的是,记者从当地工商部门了解到,该酒是通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到底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一个自称注册资本1.5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竟然不知道自己获得驰名商标的方式?
之后,记者多次致电该公司核实,工作人员均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透露任何消息。而记者之前留下的采访提纲也石沉大海。
获“驰名商标”却被指三流
为进一步了解实情,记者采访了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协会有关人士。
“该酒企是有意扩大宣传,实际上它在省里只能算‘三流’企业。”说起该酒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一事,该人士不以为然,他告诉记者,“天地缘”酒在外省的销量“基本上没有”。
这种说法无疑与驰名商标的“身份”相距甚远。但该商标为何能被评为被公众广泛知晓并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呢?
| 采访中,上述人士透露,该酒是以“打官司”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随便打个官司就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驰名商标已经没什么意思了,这样会误导相当一部分人。”
在几乎县县有酒厂的中国,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除了茅台、五粮液等少数品牌全国销售外,画地为牢式的本地销售是多数县级白酒企业的选择。在邹平县城,记者随机调查了几家酒水专卖店,发现天地缘酒在中低档市场上颇受欢迎,同样受欢迎的还有当地另一白酒品牌——“范公”。两者的知名度与销量不相上下,但若选高档酒,当地人更青睐“范公”,尽管“范公”只是山东省著名商标。
被“异化”的司法“认驰”
荣膺驰名商标本是可喜可贺之事,天地缘酒业的不安与神秘,折射出司法“认驰”的现实窘境。
2001年7月,人民法院被赋予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在传统的工商总局认定之外,企业又多了一个选择。但这种符合国际惯例的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在实际运行中却被“异化”。
据一位办理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律师介绍,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要耗费2-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司法认定则可以在数月内办妥,而且在提升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宣传方面,跟工商总局认定的效果并无差别。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为获驰名商标不择手段。而注册域名被认为是比较常用的“廉价”手段。
2007年6月,汕头“康王”商标司法“认驰”案曾一度轰动全国,成为我国第一起撤销已生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要案。
深圳福田区法院副院长周公昌曾公开表示,一些人把司法认定当做“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异化了司法“认驰”提供特殊侵权救济保护的职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山东工商系统一名负责驰名商标申报工作的人士表示,司法“认驰”被滥用的恶性影响很坏,不少企业正争相效仿。因为全国400多家中级法院都有认定权,某些企业看当地法院审判严格,便到僻远地区的法院去打官司。
为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山东许多地市都承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重奖。但上述工商人士透露,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许多地市被排除在了奖励之外。言外之意,政府对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持怀疑态度。
最高法拟出招阻击
司法认驰被滥用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14个条款,分别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不予认定的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意见稿第1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明确了“个案认定”的原则。最高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这是“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此后的15日,浙江省出台了全国首个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定——《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类型有6种,其中一项就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上述律师表示,要认定虚假诉讼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案件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间,彼此“配合默契”,很难看出破绽。即使因虚假诉讼被法院依法撤销驰名商标,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刑事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虚假诉讼的具体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记者 孙秀泓 梁士兴 邹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