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乔卉
观点:乔卉指出,一些企业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达到其不正当商业目的,甚至制造纠纷,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偏离制度初衷。
一些企业瞄上一诉成名这一"捷径"。他们双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设侵权被告,制造"纠纷",设局向法院提起"认驰"之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欲驰名者"向法院提供证据,串通者则均予以认可,驰名商标就到手了。
新闻缘起“康王”造假案触冰山一角
2006年5月,广东康王精细化工向安徽宣城中院起诉当地农民李某,指控他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 康王kanwan”为驰名商标。8月,宣城中院认定“康王kanwan”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生效后,却遭到云南滇虹药业的民事再审“阻击”。宣城中院外调发现,康王因侵权滇虹,于2006年4月被四川一法院冻结了该商标。更蹊跷的是,被告自然人李某对原审诉讼一无所知,其代理人孙某的身份系伪造。
2007年7月,宣城中院撤销上述认定,这成为我国司法“认驰”第一起因造假被撤销的案件。
康王案引起了乔卉的职业敏感。检索内部资料,她发现自2001年法院可通过司法程序个案认定驰名商标起至2007年5月,全国法院受理涉商标民事案7200余件,认定驰名商标200余件。其中,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只认定驰名商标72件,而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不到一年时间里,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105件。疑问一:11个月冒出这么多侵权案?!
11个月里会冒出这么多商标侵权者?这引起了乔卉的关注。带着这一疑虑,乔卉随机抽取、分析了国内的40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发现其中有着惊人相似。
被诉侵权者都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经销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应诉能力弱,几乎提交不出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达数百页甚至数千页,指控能力很强,显然是事先系统收集了证据。被诉者开庭一次就认可侵权事实。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额少,一般在千元至数万元之间,诉讼目的显然“醉翁之意不在赔偿”。案件调解率低。原、被告均不愿调解,而要求法院尽快判决,似乎存在某种默契。
按正常逻辑,商标权人既然提起侵权诉讼,目的就不应仅限于少数售假者几千、数万元的赔偿,而应着力追究具有更大危害性的造假者。但40起诉讼的商标权人都在获得司法“认驰”后,欣然罢手。疑问二:泉州商标,为何湘潭“认驰”?
扩大抽样,乔卉还发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泉州商标、湘潭认驰”现象。
统计显示,到2007年6月,泉州市共拥有70件驰名商标,有48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认定,而其中三分之一来自湖南湘潭中院,这着实耐人寻味。
结合以前自己审理过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乔卉得出结论,出于驰名商标的巨大经济效益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一些精明企业已瞄上这条一诉成名的“终南捷径”。他们双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设侵权被告,制造“纠纷”,设局向法院提起“认驰”之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欲驰名者”向法院提供证据,串通者则均予以认可,驰名商标就到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