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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卉认为,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可,首先是从工商机关的事前主动认定开始的,对于公众意志,即使是形式参与都看不到,实际已蜕变成一种行政授权行为,带有浓烈的评优性质。
由于“工商认驰”据政府公信力而行,这直接造成公众价值判断中的商标等级认识误区。结果是,驰名商标成为凌驾于同类之上的特殊符号,本质的法律保护功能反而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