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讯 3月27日消息,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慈文影视”)状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慈文影视的上诉请求,维持此前我乐网无需承担责任的原判。
慈文影视曾状告我乐网上的电视连续剧《家》视频在未经慈文影视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在线播放,并在片头和播放页附加了商业标识作为广告,并称我乐网在其页面上设置《家》剧的链接,此举侵犯了慈文影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判令我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2万元。
我乐则辨称,慈文影视使用巴金作品拍摄《家》剧应该取得巴金合法继承人的许可,但慈文影视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许可,因此不享有《家》剧的著作权。此外,我乐公司不是56网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对于双方的争议,法院判定我乐网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条件,不应对用户上传电视连续剧《家》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