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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侵权案件谈网络著作权问题

时间:2010-03-22 20:42 人民网-传媒频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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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权利人向网络使用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维权诉讼,北京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也受理了有史以来最多的网络侵权案件,承受了巨大的审判压力。这些案件绝大部分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共1035件,比2007年344件增长了近两倍,占全部案件1586件的65.3%。在审理这些案件中,我们真切体会到,便捷高效的网络向人们开启了知识海洋的大门,对知识的热情促动了人们对网络的热情,成为推动网络不断前进的动力。但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其间不断产生侵权纠纷,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我们深感在维护这份热情、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制止知识产权侵权人行为之间作出平衡的艰巨性和重大责任。当一部影片被诸多网络公司使用、当任何一家网络公司成为被告且多次成为被告司空见惯的时候,我们应该承认,网络著作权问题已经是我们这个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探寻网络的理性与秩序,即让纠纷主体的当事人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规则并积极在规则下促成问题的解决。

  如今,网络远不止人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万维网),随着软件、硬件、带宽和数据库等技术的发展,社会对网络的开发使用范围和程度也逐步拓展和加深。大量使用知识产品的各类局域网、数据库等网络服务企业在自身频繁涉入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外,也有为了在业内取得竞争优势而不惜借以诉讼手段的,由此导致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数量增长迅猛,而且社会影响非常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家机构共同评选的全国“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中就有两大典型案件为知识产权案件,一是数千名硕士博士诉万方数据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二是音集协因KTV未支付点唱歌曲著作权使用费提起的侵权案。海淀法院就受理了其中500余名硕士博士诉万方数据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以及音集协起诉的26家位于海淀区的KTV侵权案。这些影响巨大的案件都与网络发展有关。

  目前,此类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作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作品类型,大多是畅销或热门作品:文字作品有小说、学术论文、影视剧本等;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有热门歌曲《两只蝴蝶》、名人评书等;影视作品有《士兵突击》《赤壁》《奋斗》等;民间文艺作品有双簧、二人台等;美术作品有书画、京剧脸谱、摄影作品等等。另外,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从普通的互联网企业,延伸至提供网络服务的上下游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如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制作数据库产品的企业、使用影视数据库的网吧、使用歌曲数据库的KTV歌厅、使用论文数据库的学校、研究所等等。

  权利人在努力寻找与侵权有关的主体,争取追回更多的利益;而众多与侵权行为有关联的主体也在努力寻找法律依据排除自己的责任,力求更大的生存空间。诉讼中,原被告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火药味甚浓,矛盾十分尖锐,由此折射出网络催生的新兴产业在成长过程中亟须有益的引导。

  作品的著作权人充满着著作权被侵犯的愤怒之情,也充满着强烈要求法庭制止侵权的期待之情。从他们的起诉书和庭审意见看,一是诉讼请求希望保护利益的期望值比较高,二是付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很多,三是对其权利实现强力保护的理由比较充分,但对需要支持的赔偿数额不能积极提供可参考的商业数据和合理的论证支持。相反,作品的使用人几乎都会辩称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侵权,都会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得到免责保护,都会坚持没有获利或获利很少;但都无法提供获利账册,无法提供作品上传者的真实线索,无法让权利人找到上传者,无法说清作品的真实来源。法庭上争论最激烈的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网站是否为存储空间,被告是否能免除赔偿责任;二是原告提出赔偿请求数额是否过高,有无合理依据?每个案件都在争,很多案件调解不成作出了判决,很多判决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的争论还在继续。

  法官总想从积极的角度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力求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办案的实践看,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纠纷大多产生于实体经济领域,是以生产有形商品的公司为主体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并迅速深入发展,我们进入了“品牌时代”,即知识产权时代,围绕知识产权引发的问题自然会凸显出来。网络被称为中国最有希望、最待开发、最有可能赶超世界强国的产业,这个产业不单有商业盈利的一面,也承载了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光大的一面,最终实现“文化产业化”必然经历网络对文化产品的使用从无序到有序、从无规则到有规则的过程。

  实际上,无论是当事者本身、裁判者、管理者、协会、诉讼代理人等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各方都从自己的角度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由于探索才起步不久,社会成本的核算、制度解决机制和成熟商业模式的考量尚未摆到日程,而司法审判则要直面不断涌现的纠纷矛盾,但司法只是补救机制,当整个系统的预设机制尚不成熟时,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价值观在与商业理念结合时产生的难题很多,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内耗成本越来越高,诉讼中司法资源的耗费也日益增加。当权利人无法心平气和地与侵权人谈协商、谈合作,共谋发展,代之以不论裁判多少都要诉讼到底的态度时,摆在司法裁判者面前的,就只有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当通过个案形成的规则已淹没在无数个案件的矛盾中时,我们深深地感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治理问题,如果相关各方不能在基本价值观上达成共识,无法很好地解决文化产品合法授权使用机制的制度出口,形成良性循环的产业机制,单凭司法就个案补救是很难制止住侵权,也很难真正让作品权利人满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

  这几年,知识产权保护归责于司法、期待司法的情况比较多,很多人认为,司法保护重视不够,力度不足,但实际上,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既在认真思考也在全力以赴。对于赔偿数额这个争议焦点,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判赔数额提供了裁判依据,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供侵权损失或违法所得证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当事人将提供证据与否作为可放弃的权利而没有作为当事人的一项积极义务去履行,即没有区别积极情况下的能与不能,何种能、何种不能,而是凡此问题都不能,完全消极地不能提供证据。其结果是,法官承担的不仅是裁判责任,还有证明责任,即法官成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者,消极的裁判角色转化为积极证明者的角色,当事人获赔的数额与法官裁判的难度成为最困难的问题,也成为社会指向法官的最尖锐的问题。但实际上,不是法院保护标准高还是低的问题,而是保护标准本身的问题,如何实现标准的科学化问题,法院仍一直在严谨地求证中。

  就在2008年年终结案的最后一天,法官还加班加点审理一批由音集协起诉KTV歌厅的侵权案件,被告共同的代理人极力想和法官表达的一个意思是,涉诉的KTV歌厅很想积极交纳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但不愿意付出不合理的费用,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所以他们不愿付。听完他的陈述,法官这样分析:第一,被告认为的合理费用是建立在所有使用人都付费的基础上的,但实际上,有海量的使用者没有支付一分钱。第二,音集协完善的权利管理机制需要众多歌曲使用者们的配合与支持,如正版曲库的启动需要资金。第三,资金成本的投入从权利人开始还是从使用人开始?一个良性的循环需要互动,需要权利人和使用人共同面对市场。经过努力,大部分KTV歌厅与音集协能够最终协商解决作品的使用问题。

  知识产权的形成,需要较高的人力、物力成本的投入,这使得正版产品的价格较高,在维权诉讼中,权利人往往因为其较高的成本支出而期待法官给予更多的重视、作出高质量的裁判,可是一名法官审理案件的支撑成本和审理成本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关于正版问题,不仅仅出现在著作权层面,而是价值观层面,这一问题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可就。

  最近,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北京民营企业家协会开始尝试合作,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试图正确解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官与协会的接触可以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协会尽快了解某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获利模式,掌握充分的商业经验;二是将司法裁判的规则与标准纳入行业协会规范要求,推行法律规则,延伸司法的社会效果,让协会把企业带入自律、规范的健康发展轨道。我们要承认法律还处在薄弱阶段,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只有融入企业自律才能扎根企业。

  2008年已过去,2009年的头两个月,我们仍然每天从立案庭一小车一小车地拉回新收案件,很多法官已经呕心沥血、筋疲力尽,网络著作权纠纷的争鸣依旧。但新的一年有新的希望,我们会争取每一支社会力量,为尽快建立网络的理性与秩序积极探寻,这是支持我们脚踏实地奋斗每一天的所有激情。

  愿网络的明天充满利益,也充满著作权的秩序!

  作者单位:全国“十佳”法官,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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