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就社会上存在的利用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投机取巧等现象,《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现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