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第二届中美知识产权模拟法庭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行。此次活动由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主办。中方模拟审判的合议庭审判长由原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张广良教授担任,其他两名成员由两名中国资深律师担任;美方主审法官由美国联邦地区法院DAVID COAR 法官担任,陪审团由来华学习的10几位美国法学院学生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分别由中国和美国负有诉讼经验的律师担任。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博士旁听了模拟中美两国法院分别对一起商标侵权一审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对全部模拟审判进行评论。
蒋志培博士说:我很专心听了上下午的两场模拟审判,由于中、美方的模拟审判有前法官和现职法官主持,模拟代理律师也是经常进行诉讼的执业律师,根据我的经验,今天的模拟审判大体上很贴近于现实审判,实际的商标侵权审判在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也大体就是这个样子。
模拟审判是培训法官和律师诉讼审判技能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我国法院内部有时为准备某些重要案件的审判也预先模拟对某案审判。模拟审判被更多的运用于代理律师准备代理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模拟中演练事实调查、陈诉、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完善诉讼代理方案和诉讼策略,准备开庭时一些情况出现的应对预案,达到为自己的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目的和效果。
蒋志培博士说,美国联邦法院模拟主审该案的David Coar 法官审判前介绍,这个商标侵权案件假设应该在法院立案2-3个月了,现在到了法庭审判阶段。不是全部的案件都能到这一阶段,90%几的案件都在此程序前结案了,只有很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很有信心,才坚持到开庭审判阶段。大多数案件都是或是经过调解、和解等达成协议了结了纠纷。避免到审判开庭阶段,很大的原因是诉讼费用昂贵,双方当事人担负不了或是不愿担负,都试图结束案件,避免更大的花费。蒋志培博士特别问了Coar 法官,所说的诉讼费是指给律师的费用,他回答是的,律师愿意延长时间,使自己的业务有更好的收益。
蒋志培博士说,通过两国模拟法庭对一起相同纠纷的审理,比较借鉴一下,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两国法官通过程序都对案件事实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比如对商品类别、商标的近似程度、商标的形成等进行了反复的核对审查,这是其一。其二是两国法庭在适用实体法,在适用商标侵权构成,或者说在保护商标权的实体法律适用上也基本相同,当然也有效的差别。因为在TRIPS协议框架下的基本保护标准都是一致的。是否构成侵权的实体法律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体现在案件审理上,实体法法律规范要求的各个要素,两国法官都给与了关注。
蒋志培博士认为,最大的不同点在诉讼程序上。大家可以看到,中国模拟审判长赵广良教授,他也是经验丰富的前任法官,主动性很强,整个审理过程说了很多“话”。大家看到美国法官在整个过程中几乎“一言不发”。说话最多的是在审理调查结束指导陪审团的“合议”,这是其一。
第二个很大的特点,是采用了陪审团,由陪审团决定侵权与否。这就分散了法官的权力,审判权由法官与陪审团共同承担。分散了权力,也就分散了责任。我和刘继祥法官刚才交换意见,都感受美国法官对某一个案件承担的责任比中国法官少,中国法官承担的责任要重,很吃力,但还常常得不到满意。
第三点明显的不同是美国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中国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局限于代表委托人讲话、发表意见,也被认为是委托人的意见和陈述。如果以律师个人表示观点,无任何诉讼上的法律地位,法庭也没有诉讼上的义务将律师对本案实体处分的个人意见单独考虑。律师在法庭对事实调查过程基本是被动的,被局限在委托人的立场、口气和方式上。而美国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要比中国律师的作用发挥的更充分、灵活,在实施调查中,他可以跳出委托人的立场,询问委托人公司的老总——法定代表人等作为事实证人涉及本案的事实,比如该商标的设计等形成事实,很多案件事实是这些经手人知道。法官是在通过双方的代理律师的充分发挥作用来展现案件的事实,律师们是通过充分发挥作用让陪审团留下对本案全部事实的印象,而后做出裁决。能让律师如此发挥作用的制度,法官如此主持庭审程序的方式,看来更容易让法官了解案件的事实。
蒋志培博士强调,由于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在一国基础之上形成的诉讼法律制度也不会相同。不能脱离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等前提,以某种模式作为唯一标准。传统的诉讼制度也在改变,我国历史上传统司法与行政,公、检、法的职能曾经是集于一身、合于一体的,如包公等,现代司法制度已经专业分工细多了。对一个相同的案件以不同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进行模拟审判,互相借鉴,切磋技艺,的确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尝试。
(责任编辑:未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