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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力图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完美对接

时间:2010-03-22 20:55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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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意见》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对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的解决也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调解这朵法律“东方之花”将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完美对接中继续焕发异彩。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受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纠纷类型不断增加,且处理难度加大。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此,经过一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最高法院于近日出台了该《意见》,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据悉,该《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如何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如何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如何加强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概括起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完善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等8种衔接方式;第二,进一步明确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第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意见》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根据《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意见》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法院没有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仍有权申请仲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主持,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回答了记者提问。(黎虹)

                                                                                            (责任编辑: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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