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邳州工商局查处一起乳制品商标侵权大案,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的侵权商品,并罚款10万元。
前不久,邳州工商局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在邳州市城北工业园区有一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伊俐酸酸乳”草莓饮料、“双月图形”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922箱“伊俐酸酸乳草莓饮料”的外包装及1480个同样标识空白包装箱上使用了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伊俐”、“双月”图形相同和近似的图案;在440箱“旭日升”果粒混合饮料外包装及1000个同样标识空白包装箱上使用了与衡水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旭日升”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1580箱“银鹜”花生牛奶所使用的“银鹜”字样及其外观与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鹭”注册商标及其花生牛奶的外包装近似;180箱“豪牛”纯味奶所使用的“豪牛”字样、图形及28捆同样标识包装纸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蒙牛”注册商标、图形近似。当事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另外,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在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曾生产“旭日升”果粒混合饮料、“银鹜”花生牛奶和“豪牛”纯味奶。
经查,该奶业公司还曾于2011年4月在邳州市陈楼镇左东村生产 “伊俐酸酸乳草莓饮料”。苗 青 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