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来宾市工商局查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查扣并没收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等名酒商品一批,对当事人张某给予罚款1.5万元。
经调查, 当事人张某在来宾市从事经营一家名烟名酒商行,在2000年底,一个讲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到该店推销白酒,当事人贪图便宜,以远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该人处购进53度500ml的茅台酒、52度500ml的五粮液、53度500ml的红花郎一批,当事人至案发当天,共销售了五粮液1瓶、红花郎3瓶。经鉴定, 当事人张某所销售的茅台酒、五粮液酒、红花郎酒均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于是,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此案例,警示有关食品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要贪图小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还要建立索票索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