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德宏州姐告边境贸易区个体工商户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行政处罚状告工商局一案尘埃落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个体工商户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标志着德宏州工商局在首例“境内关外”边境贸易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中以胜诉告终。
由于该案事发地在全国唯一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特殊政策的边境贸易区,工商部门究竟有无管辖权,致使该案的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引起了当地社会各界的关注。 “境内关外”,就是把海关监管线后撤至当地瑞丽江以西,中国的产品虽然出了海关但未出国境,而从缅甸进入姐告边境贸易区的物资则是入境不入关,实行“零关税”。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所有的商品均可在区内展示、加工、组装、自由贸易。
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李某从内地购入一批摩托车,在海关验放通行后,运至德宏州姐告边境贸易区进行展示和销售。德宏州工商局派出机构姐告边境贸易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扣押并作出了没收李某涉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13辆摩托车及111份摩托车贴花,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后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不服,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特殊边境贸易区姐告,但该区域仍属我国境内,工商机关有权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李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海关对“即将进出关”的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但本案涉及侵权货物(产品)已办理报关手续后在我国姐告境内的流通领域被发现侵权,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于上诉人诉称的德宏州工商局并非依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查处属滥用职权、行政执法程序不合理和要求经济赔偿等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定:德宏州工商局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对上诉人李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