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标法发展史

时间:2010-04-09 12:05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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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晚,现有正式文件记载的当属1904年正月22日制订的《商牌挂号章程》(计14条)。

真正属于中国第一部关于商标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但公布后未及时施行就被废止。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计44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计37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则》第36条还规定了65个商品分类。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5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计69条),1932年对《商标法施行细则》进行修订。这一时期的商标法有着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凡发生的中外商标争执的,总是保护外国的商标。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和外国列强的商标特权,并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商标进行了重新登记、换证等清理工作。 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34条),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统一施行的商标管理法规。同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30条)及中央私营企业局商品分类表。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共14条),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细则》第21条公布了78个类别的商品分类表(一直沿用至1988年10月31日)。该条例是适应1956年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应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1978年9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43条),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修正,为我国现行商标法。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计34条),该细则经1988年1月13日、1993年7月15日、1995年4月25日三次修订,至今有效。继我国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989年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样,我国就成为了商标权多边国际保护大家庭中的一员,也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与国际条约接轨,强化商标保护力度,《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经过几次修改,现行的《商标法》(计43条)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现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计50条)是经国务院批准修订,1995年5月12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先后制定、修改并公布了7个行政规章,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我国的商标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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