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商标案代理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林具体指出,2005年3月,迪乐公司与三亚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第3条的规定,三亚公司确实获得了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然而,这些商标因各种原因未进行过使用许可备案。因此,在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三亚公司单独主张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至于三亚公司是否享有商标质押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其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09年3月晋州法院裁定23枚商标权归三亚公司所有后,曾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商标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由于23枚商标仅仅是同一类商标的一部分,按照规定,对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因此无法办理过户。
经过法院裁定后,由于法律原因没有办理过户,商标所有权归属究竟应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称: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
对此刘占林律师提醒称,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变更等事项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由于一方蓄意计划,而造成部分商标拍卖后无法过户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