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华律师是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王律师较早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学科专业背景,能够为多个领域客户提供深层次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知识产权、文化产业及高科技领域的法律服务,诸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纷争、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及布图设计专有权。
王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曾参与办理了正大公司与科实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刘某与TELSTE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达利公司与施特公司注册商标权纠纷案;罗列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乌名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罗某与达能电力公司专利权纠纷案;光阳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达耀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世威公司与西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王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切实从多角度考虑,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龙的传人文字及图形商标复审纠纷案
商标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
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仁和镇黄家洞村。
联系人:王国华 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A座8层807室。联系电话:010-84608688
评审请求:
请求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申请号是 5155740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6年2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龙的传人文字及图形商标(下称:本商标),申请号是5155740。2009年3月25日商标局以与引证商标注册号为1572760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号为3992108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号为3848170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对此驳回决定,申请人认为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一, 本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
本商标图形部分是由两条简单的线条,头部像似龙头的图形构成,两龙头向外,龙尾靠近,整体形状呈U形;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酷似雄狮的正面脸形,图形复杂且整体呈圆形;二者在图形部分所描述的事物完全不同,且图形的形状亦完全不同,一般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通过上述标识相关公众足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本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
二,本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
1,本商标是由中文、外文字母、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二是由图形、外文字母构成。2,本商标有中文;引证商标二没有中文。3 本商标有25个外文字母;引证商标二有约10个外文字母且字母不同。4,本商标图形部分是由两条简单的线条,头部像似龙头的图形构成,两龙头向外,龙尾靠近,整体形状呈U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象牛头。 二者所描写的事物完全不同,且图形亦完全不同,这种差异足以使一般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区别性的认识。因此,本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
三,本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
本商标图形部分是由两条简单的线条,头部像似龙头的图形构成,两龙头向外,龙尾靠近,整体形状呈U形;引证商标三显然像带有胡须的狮子头,在图形部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对相关公众来讲,更本不会产生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本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
四,商标局没有遵循统一的商标近似行政认定
商标局现认定本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那么2000年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2004年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二、 2003年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三之间必然构成近似。既然构成近似 ,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就根本不应该获得注册,现均已注册足可以证明本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现商标局未予初步审定本商标,其显然没有遵循统一的商标近似行政认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商标局认定本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不予初步审定,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纠正商标局的不当行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本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